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蓝田县天行健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9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公司】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杰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杰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一杰 
【代理律所】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王小军驾驶的陕EXXX某某号(陕EXX某某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将后方等候通行的徐某某停放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一审中天行健公司提交了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修复费用进行价格评估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陕AXXX某某号车的修复费用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20595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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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21:24:36 
【一审法院查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原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23时许,王小军驾驶车牌号为xxx某某号(陕EXX某某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尧柏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周,将后方等候通行的徐某某停放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6日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10122420180001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徐某某驾驶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所有人为天行健公司。事故发生后,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由蓝田县通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并修理至2018年12月17日。花施救费2800元。2018年12月10日天行健公司申请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修复费用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为陕AXXX某某号车的修复费用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20595元,花鉴定费为1000元。2019年5月22日天行健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天行健公司申请对其车辆AU2368号车的停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陕西运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作出陕运华评报字[2019]第108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该车辆停运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660元。为此天行健公司花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王
小军驾驶的陕EXXX某某号(陕EXX某某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远航公司,该公司为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2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25日24时止;投保商业险一份,保期间自2018年10月26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25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0000元,并投保三者不计免赔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远航公司在《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了投保人声明,该声明载明“投保人收到了条款条文及保险告知书,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已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出了通俗的、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明确说明,本人对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申请投保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中规定,“第二十四条(三)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各种间接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王小军驾驶远航公司所有的陕E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徐某某驾驶天行健公司所有的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受损,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小军一方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则远航公司依法应当对天行健公司因陕AXXX某某号重型货车受损造成的损失花费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陕E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则太平洋公司依法应当先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陕E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检险和车辆停运损失均构成商业险保险条款中保险人的免责事项,故太平洋保险公司除承担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责任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军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未依法进行检验,而根据远航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所订立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构成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情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远航公司在保险投保单上以盖章形式声明商业条款中规定的有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已由保险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此节之辩解主张,依法应予采纳,
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商业保险部分应当依照商业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免除责任,赔偿责任应由投保人远航公司自行承担。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之辩解主张,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采信。一审判决如下:一、原告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用20595元、施救费用2800元,合计233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21395元由被告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二、原告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车辆停运损失16660元、评估鉴定费4000元,合计20660元由被告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赔偿。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原告蓝田县天行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富平县远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