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马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0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景英;马英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景英马英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景英马英民 
【当事人-公司】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治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吴绍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治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吴绍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治中吴绍敏 
【代理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张景英;马英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张景英、马英民、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北斗星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张景英的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案涉各项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9 01:05:04 
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马英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40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东。
     法定代表人:霍治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民。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
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
     负责人:聂尚君,总经理。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景英、马英民、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赵亚卫、被上诉人张景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中、吴绍敏、被上诉人马英民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北斗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马英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张景英、马英民承担。事实与理由:1.马英民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我公司目前对外债务庞大,账户被查封,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弥补伤者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景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同意北斗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追加马英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马英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认可我对事故也有责任,愿意与北斗星公司一起承担,但我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未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     张景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马英民、北斗星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我医疗费38962.91元、复印费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0700元、残疾赔偿金416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45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3000元、其他财产损失1000元,共计526954.91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马英民、北斗星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16日14时5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顺一路与园博西一路交叉路口,李月莲驾驶×××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张景英、
李建玲、张秀娟、李家收)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适有马英民饮酒后驾驶×××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驶来,马英民车右前部与李月莲车左侧接触,造成李月莲、张景英、李建玲、张秀娟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马英民饮(醉)酒(42mg/100ml)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马英民驾驶机动车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且未确保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确定马英民承担全部责任,李月莲、张景英、李建玲、张秀娟无责任。
     当日,张景英前往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7日住院,共计住院32天,诊断为:肋骨骨折(左侧第1-7肋骨骨折;右侧第1-7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左侧肩胛骨喙突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耻骨联合骨折;右侧髂骨骨折;盆腔积液;尿潴留。出院遗嘱为:1.避免剧烈活动,避免二次创伤;2.卧床休息2周后骨科门诊复查骨盆CT;3.注意保暖,预防上呼吸道感染;4.建议休息两周;5.不适随诊。出院后,张景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复查。张景英共计支付医药费38962.91元。张景英为复印病历共计支付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