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 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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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载客汽
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
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
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
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
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2.1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 5.1.2的 a)、b)、d), f)和h), j)规定的项目。
5.2.2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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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及
2006年11月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3.1 对因变更车身颜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和5.2.2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 a), f)和h), j)及5.2.2的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4 其他业务
机动车报废标准
5.4.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的a)规定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