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灭火器的配备和检查标准
一、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1.灭火器
大型及以上客车应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2公斤,中型客车不少于8公斤,其它车辆不少于4公斤。车辆出厂时标准配备的灭火器不准随意减少。
采用每具不少于4公斤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F六类,常见的有ABC三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2.灭火弹
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
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公交车发动机舱应配备不少于4个自动灭火器。超细干粉灭火弹的有效期应在弹体上合格证标注的范围内,超期或无合格证标签视为无效。弹体应无破损。
灭火弹启用后应及时更新。机动车报废标准
二、灭火器放置的位置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灭火器应尽量按车辆出厂时的安装位置进行摆放,不可随意变更.
三、灭火器的管理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安全科指定专人承担.
2.安全科专人建立灭火器台账,记录每台车配备的灭火器型号、数量、摆放位置、有效期限和维修记录。
3.安全科专人每月对灭火器的压力、外观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送修,每次检查留下记录。
4.驾驶员结合三检每日对灭火器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6.每次送修时应使用周转灭火器顶岗,避免车辆营运过程中缺少灭火器。
7.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四、灭火器送修判定标准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的喷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断裂等缺陷的,应更换喷管.
2.压力降低进入红区。
3.出厂期满5年;
4.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五、灭火器报废判定标准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自出厂日期计算寿命已达到10年以上。
六、引用标准及文件
1.《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2007标准)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4.《辽宁省包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辽交运发[2007]360号)
5.《关于开展公交车辆消防安全设施检查和加强安保防范工作的通知》(沈公交发[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