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要求、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管理、经费管理、租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信息化管理、统计报告管理、巡检考核及问责、档案管理和监督考核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治区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和各民主党派的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568—2022 机关事务管理术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 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568—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务用车official vehicles
是指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official vehicles of common ordinary
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vehicles of law enforcement on duty
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来源:GB/T 41568—2022,5.13.3]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vehicles of special expertise
固定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来源:GB/T 41568—2022,5.13.4]
新能源汽车vehicles of new energy
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
租赁新能源汽车lease new energy vehicles
使用财政资金,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租赁社会汽车保障公务活动。
巡检考核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本文件规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标,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公务用车控购、使用、处置、监督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的活动。
档案files
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购置配备、管理使用、报废处置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车辆基础档案basic vehicle files
公务用车在购置、租赁、处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票据、手续等材料。车辆基础档案实
行一车一档管理。
综合管理档案integrated file management
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统计报告、公务用车巡检考核、驻村车辆备案登记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票据、手续等材料。
4 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调配处置、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考核;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5 编制管理
基本要求
5.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经费、调剂置换、报废处置、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5.1.2 党政机关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5.1.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可配备公务用车的最高限额,可以缺编,逐步配备。
5.1.4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车辆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调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照一个单位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一般公务用车
5.2.1 一般要求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5.2.2 核定权限与职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b)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c)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d)监督检查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执行情况;
e)查处违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行为;
f)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5.2.3 核定标准
5.2.3.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如下:
a)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领导职数核定相应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b)厅长级干部或副厅长级干部(含援疆厅级干部)按照一人一编的原则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c)行政编制人员每15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数不足15人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d)事业编制人员每2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数不足2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e)自治区党政机关在地(州、市)设置的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地(州、市)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进行核定。
5.2.3.2 地(州、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如下:
a)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5.2.3.1a)、b)条规定执行;
b)行政编制人员每1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事业编制人员每15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5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5.2.3.3 县(市、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如下:
a)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领导职数核定相应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b)行政编制人员每1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c)事业编制人员每15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单位编制不足15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5.2.3.4 学校、医院按职工编制人数每80人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职工编制人数不足8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个。
5.2.4 编制审批权限
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应当依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批:
a)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b)地(州、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地(州、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c)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
门核定,经地(州、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5.2.5 审批流程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审批流程如下:
a)申请单位填写《申报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登记表》,详见附录A中表A.1;《申报核定一般
公务用车编制汇总表》,详见附录A中表A.2;提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初步意见,提交申
请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b)提供如下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
3)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申请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实际,确定申请单
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下达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批复文件(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6 配备更新管理
基本要求
6.1.1 公务用车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6.1.2 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落实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6.1.3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配备应从严从紧控制数量。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配备的越野车、商务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注: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6.1.4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配备更新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详见附录B。
控购审批权限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控购审批工作,要求如下:
a)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b)地(州、市)党政机关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机
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c)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申请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审核后,报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控购审批流程
6.4.1 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流程如下:
a)由申请购车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申请表》,见附录C;
b)公务用车管理处(室)对申请购车单位的购车依据、公务用车编制情况、车辆购置计划、购置
车型及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c)财政部门对申请购车单位资金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
d)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综合审核购车资料,对符合购置条件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出具批准文件;
e)申请购车单位根据购置公务用车批准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务用车采购
手续;
f)公务用车采购完成后,申请购车单位凭购置公务用车批准文件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车辆注册
登记手续。
6.4.2 申请更新公务用车流程如下:
a)申请更新单位提交处置公务用车书面报告,填写《党政机关处置公务用车申请表》,见附录D,
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
b)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更新单位处置公务用车原因、公务用车编制情况、专业机构鉴定评估
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出具批准文件;
c)申请更新单位依据批准文件,履行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d)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完成后,可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购置公务用车申请;
e)购置公务用车办理程序按照6.4.1购置程序办理。
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更新管理
6.5.1 配备条件
6.5.1.1 越野车配备条件如下:
a)党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性存在远距离作业,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
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高原等),普通轿车等正常通过困难的;
b)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
c)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
足要求的;
d)其它确实需要配备越野车的。
6.5.1.2 商务车配备条件如下:
a)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接待、调研、考察等工作任务繁重,经常性、远距离等集体批量出行到现
场、区县、乡镇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的;
b)党政机关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
c)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尺寸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的;
d)其他确实需要配备商务车的。
6.5.2 配备数量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原则上在编制内配备不超过1辆。自然资源、纪检监察、生态环保、交通水利、应急抢险、公安司法等单位,确因工作实际,需增加越野车或商务车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6.5.3 配备标准
配备价格25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汽车。
6.5.4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
a)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申请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机关事务
管理局审批,见附录E;
b)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申请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审批情况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见附录F。
6.5.5 使用管理
6.5.5.1 除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侦查、办案、维稳或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况外,日常公务活动不应乘坐越野车。
6.5.5.2 除公务(商务)接待、调研、考察以及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侦查、办案、维稳或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况外,日常公务活动不应乘坐商务车。
7 经费管理
更新计划和预算
7.1.1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报废标准7.1.2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及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注:购置经费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列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运行经费
7.2.1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2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2.3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依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登记簿》登记车辆信息数据申请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
7.2.4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放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登记簿》核拨党政机关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
8 新能源汽车租赁管理
基本要求
8.1.1 租赁新能源汽车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统一管理、绿环保、安全规范、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8.1.2 租赁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
8.1.3 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不应超过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8.1.4 未经批准不应擅自租赁新能源汽车,不应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租赁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