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确保港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一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设置,划分车道,规定车流方向,提示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  从未设立交通标志标线的路段,应及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对已设立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
第三条  禁止私自涂画、移花接木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条  禁止随意搬动交通标志标线或毁坏设置在路中央或道路两侧的固定障碍设施。机动车报废标准
第五条  经过隧道或桥梁等特殊路段的车辆必须经过此路段时,应当按照标线标志慢车、靠边行驶。驾驶员不得试图超车或掉头。
第三章  道路交通信号灯
第六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设置并时刻正常工作。
第七条  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在信号灯颜指示允许通行时,进入相应的车道、路段或路径通行,行驶的路段设有信号灯,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第八条  在信号灯黄闪烁期间仍未通过路口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立即停车,行人应严格控制通过路口的速度。信号灯光全灭时,必须优先遵守停车让行规定,谨防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安全
第九条  行人在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如无此设施,则应在车辆少且速度慢的地段过街,禁止私自穿越道路或在道路上穿行或玩耍等;
第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需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提高警惕,行驶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迅速进出机动车流,不得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中国的行车规定,下列行为是禁止的:
(一)运输爆炸物品、易燃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设施内;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运输,应遵循专业操作要求进行运输;
(二)使用假号牌、假标志或者其它伪造、变造号牌、标志,或者使用已注销、吊销或者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行车使用手机等危险驾驶行为;
(四)擅自改装、加装、换装各种设备,超过车辆核定载客、载货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持车距,不超过车辆驾驶的最高限速。
第十三条  在道路匝道、路口、交叉口等直线视线不良处,机动车应减速慢行。非机动车、行人应保持自己的行驶安全,自觉规避机动车驶入的事故隐患。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对出现在港区内的交通事故和交通引起的状况,应及时报告交管部门,做好现场处理、设立警戒线、交通疏导、启动分级应急响应预案等。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加强道路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做好各项工作,不得从事超载、超限等违法超能力运输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责任。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上海市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的,请由交通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批评教育、警告、、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凡涉及本管理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冲突,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上海市港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