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制定了《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武威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双岗同责”暂行规定》,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报废标准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业园区(集聚区)管委会的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三)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四)负责辖区内大气工业污染源、机动车流动源、扬尘污染源、饮食油烟、挥发性有机污染源、燃煤污染源的治理和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放、清洁能源使用等日常监管。
(五)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
(六)负责划定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烟花爆竹禁放区、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适时调整划定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负责组织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的洁净煤的配送。组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八)市区集贸市场小火炉实行“集中点火”,使用环保型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监督实施并逐步改造取缔。
(九)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秸秆、枯枝落叶、荒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的禁烧工作。
(十)建立健全污染大气应急机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十一)负责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研判、指挥调度、检查考核,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报告。
(三)负责汇总考核工作中各项资料。负责锅炉治理、工业企业治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等台账资料健全完善。
(四)组织编制全市大气环境专项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限期达标和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五)负责制定、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六)负责全市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工作,负责企业渣场、灰场、堆煤场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八)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通过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航拍取证等方式,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偷排超排企业。
(九)负责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和城区外燃煤小锅炉淘汰,负责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
(十)负责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等有关环保管理工作,落实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核准预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日常大气环境形势研究分析,统筹协调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控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十三)负责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工作。
(十四)协调解决大气污染矛盾纠纷和因空气污染事件引发的体性上访事件 。
(十五)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负责建立健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十七)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不落实或未有效落实治污负责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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