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带使用及报废标准
一、吊带安全使用及维护保养
1. 吊带分为扁平吊带和圆形吊带。
2. 使用吊带前,要注意吊带的额定载荷标识,并参照吊装方式系数正确选用,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采用栓结方法进行环绕。
3. 吊带伸长率在极限工作力下为小于2%,破断延伸率小于12%。
4. 吊装时,将吊带直接挂入吊钩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挂在吊钩钩尖部位;不要交叉、扭转吊带,不要让吊带打结、打拧,以防影响拉力,损伤吊带。
5. 吊带环眼张开角度不应大于20°,避免吊装过程中环眼开裂。
6. 使用时挂吊好吊扣,放置好吊带的接触面,防止滑落、脱钩。
7. 不要使用已损坏的吊带。
8. 当移动吊带时,不要拖拉吊带。
9. 绦纶有耐无机酸的机能,但易受有机酸的伤害。
10. 纤纶适用于能抗化学物品的场所。
11. 锦纶有耐烈机酸的能力,易受有面酸的伤害,在受潮时,强力损失可达15%。
12. 吊带使用温度范围:-40℃~100℃,不宜吊装酸、碱性较强的物料,以防伤害吊带。
13. 不应将任何可能对它形成损伤的安装衔接起来。
14. 吊带两头吊扣与挂钩接触处,应经常检查,确保吊带挂在双钩对中心位置,发现缝合线磨断、断股时,严禁使用。
15. 扁平吊带在宽度方向不能均匀承载,受到吊钩内径影响,致使吊钩与织带环眼结合的不充分,应采用正确的连接件连接。
16. 不应运用没有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17. 多条吊带同时使用时,应使载荷平均散布。
18. 不应将重物压在吊带上,不应试图将吊带从重物下面抽出来,应用可靠物体垫起,留出足够的空间
以便吊带能顺利拿出。
19. 吊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寄存。防止把吊带寄存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近。不用时,应将吊带放置在专用的架子上或吊具柜内。
二、吊带报废标准
1. 带有红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已裸露。
2. 吊带本体被切割,严重擦伤,带股松散,局部破裂。
3. 表面严重磨损,吊带异常变形起毛,磨损达到原吊带宽度的十分之一。
4.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5.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变黄),表面粗糙易于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机动车报废标准6. 吊带出现死结。
7. 吊带发霉变质,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金属、有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