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摩托车的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通部第问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维护的企业、个体户(以不简称维修业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厅是全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授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委)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维修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维修行业质量监控。
第四条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督促、检查维修业户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工艺规范的执行。
(三)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各种技术交流、质量咨询活动,促进维修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展质量检查监督促进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考核,提高质管、检验人员素质。
(六)受理辖区内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组织技术检查、分析和鉴定,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标准化体系,井指定质量负责人,个体维修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
负责人名单均需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有关的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颁布的各项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和相关标准;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可制定出严于上述标准的本企业技术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应依据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企业技术标准报交通主管部门、当地核监部门备案。
汽车的维修 (四)根据维修业产生产类别、对维修主要车型(项目),应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并报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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