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第二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汽车二手市场(一)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备与二手车交易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查验交易车辆及相关材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三)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保存交易合同和相关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手车交易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
第八条 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二手车经营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二手车;
(二)发布虚假二手车交易信息;
(三)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二手车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核对车辆及车主的身份信息,确保车辆来源合法。
第十二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法举行拍卖活动,保证拍卖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三)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客户隐私或者滥用客户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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