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朝阳 孙巍
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2期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GA 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16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 802-2019,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對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是对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 802-2014。GA
802-2014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其次,GA 802-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 7258-2017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 802-2014进行整体修订。此外,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术语和定义类基础标准不能再列为强制性标准;为此,也有必要对GA 802-2014进行整体修订,以使GA 802行业标准的标题和内容与现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相一致。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行业标准GA 802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为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本次修订GA 802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根据GB 7258-2017调整相关术语和定义,确保两个标准技术内容相协调、无冲突。二是适应国家关于标准化改革要求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求,增加事故处理和路面执勤执法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格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未出现明显问题的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以保证标准规定要求的延续性。
与GA 802-2014相比,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改革要求,术语和定义类标准不能作为强制性标准,考虑到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分类是机动车的重要属性之一,是确定机动车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强制报废年限的主要条件,与准驾车型要求也密切相关,GA 802行业标准仍应作为强制性标准,所以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以与标准管理有关要求相符。
2.增加了对GB 7258国家标准的引用。在第2章引用标准中增加了对GB 7258的引用,在第3章中则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 7258-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3.修改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结合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拼装、非法改装等相关情形,将使用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五大总成组装的机动车列入拼装车,将使用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五大总成组装的机动车列入非法改装车,以期为基层严管此类情形提供技术支撑。
4.修改了机动车规格分类表。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增加了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以期更好地促进各类机动车新车型发展,规范其安全使用。
5.修改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结合车辆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修改了“专用客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特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根据GB 7258-2017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以期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结构分类的变化,规范GB 7258-2017在
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实施。
6.修改了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结合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等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机构改革议定的事项修改了“警用”“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以期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使用特征的变化。
7.增加了专用汽车车辆类型的确定要求。明确了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定应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术语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8.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明确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按照规定程序对车辆类型进行维护。
9.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结合当前交通事故处置、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对于车辆类型的确定需求,明确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記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以及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增加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10.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规定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车辆类型。
三、标准实施说明
对比GA 802-2014,GA 802-2019(以下简称“本标准”)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应予以关注,切实了解标准内容调整的背景,正确理解和实施标准相关要求:
1.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3.3 拼装车”中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实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无轨电车除外)、摩托车、挂车,其产品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
车处);对于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非《公告》管理车辆,其产品主管部门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机械处),但如何确认其生产是否已得到许可尚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操作时,由于我国车辆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具有场地车辆或康复用具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车辆不能直接认定为拼装车。
2.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3.4 非法改装车”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确定的说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于机动车后市场改装(即已生产/销售汽车的改装),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操作时,《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三种情形(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提及的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不应列入非法改装的范围。
3. 本标准中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包括重型、中型
、轻型和微型。但是,行业标准GA 802的最早版本为GA 802-2008,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GA 802-2008实施之前,机动车规格和结构分类的相关要求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根据2004年6月29日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号文件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签注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时)使用载货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使用载客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客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因此,现阶段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中存在“大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类型。
4. 本标准修改后的“机动车结构分类表”增加了“专门用途货车”结构分类,在GB 7258-2017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等属于专门用途货车,以期避免部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套用专项作业车的名义规避强制报废年限及限制通行等管理要求。具体操作时,专门用途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可以为“0”。
5. 本标准修改后的“专用客车”结构分类说明中,明确了专用客车包括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因此,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其最大乘坐人数可以为7—9人,且消防车可以超过9人。
6. 本标准修改后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结构分类说明中,将托举质量与核定载质量并列,共同作为确认专项作业车是否具有载货功能的依据之一。具体操作时,专项作业车的结构依据《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对有载货部位(区域)的专项作业车确定车辆类型时不需要评估载货空间与记载的核定载质量数值的匹配性;但对实车载货空间明显过大的,可视情开展嫌疑车辆调查,确认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的一致性;对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清障车,自2020年3月1日起其结构分类应确定为“载货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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