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second-hand car circulation enterprise
1  范围
本标准合用于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 经纪服务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 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 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 本标准。
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6739 ),机动车拍卖规程    ( SB/T 10691-2022 )。
3 术语和定义
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二手车  used car
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前 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 )、挂车和摩托车。
3.2  二手车交易 used car trade
是指已登注册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
3.3  二手车经销公司 used car sales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
3.4  二手车拍卖公司 used car auction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企业。
3.5 二手车经纪服务公司 used car broking company

是指依法从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形 式为代购、代销、寄买、寄卖、代办手续等。
3.6  二手车交易市场  used car trade market
是指依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 相关服务的企业。
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4.1  设立
4.1.1  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设在挨近城市公路  干线或者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 广。
4.1.2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3  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 息查询、 鉴定评估、  转移登记、 购置税变更、  车船税变更、 保险、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1.4  能为 20 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 地及配套设施。
4.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4.2.1  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 城市、计划单列市场地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4.2.2  功能区域划分清晰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 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4.2.3  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 城市、计划单列市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
4.2.3.1 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
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4.2.3.2 配备 3 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  车辆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 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 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4.2.3.3 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4.2.3.4 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 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4.2.3.5 设有专门的客户歇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6 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 交易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4.2.4  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标识明显,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车辆展示销售区域面  低于 10000 平方米。
4.2.5  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 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4.2.6  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2.7  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 车场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
4.2.8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
4.2.9  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4.2.10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 专人使用和维护。
4.3  人员
4.3.1  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4.3.2  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 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4.3.3  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
4.4        经营管理
4.4.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
4.4.2  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 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 车辆号牌、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
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3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 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4.4.4  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 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
4.4.5  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 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 易秩序。
4.4.6  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参照附录 A 明码标价,参照 附录 B 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4.4.7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8  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 调解机构。
4.4.9  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
4.4.10  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4.11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4.4.12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4.4.13  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交 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
4.4.14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发布制度,按照 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
4.4.15  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号牌、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
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 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保留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
5.    二手车经销公司管理规范
5.1        设立
5.1.1 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 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5.1.2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 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
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
5.2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5.2.1  经营面积不低于 1500 m
5.2.2  设有车辆检测、 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 设施、 备与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