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摩托车隐患清零工作实施方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在集中整治阶段内对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实行强制报废处理。二个阶段为巩固成效后开展工作阶段。目前全县已达注销标准的摩托车共有10196辆,其中:二轮摩托车10134辆(新注册1862辆)、三轮摩托车2363辆(新注册1298辆)、轻便摩托车9214辆(新注册1016辆)并已全部到户。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以强化源头监管为基础,以提升事故预防能力为重点,以路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为手段,全面整治报废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违法车辆的收缴、强制报废、处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并进行销毁;对逾期未检验车、逾期未报废车辆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及机动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打击。通过开展“零容忍”专项行动,形成严查严处严管高压态势,彻底消除我辖区报废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整治报废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共计6036起(其中二轮摩托车6179起、三轮摩托车215
7起、轻便摩托车884起),有效降低了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财产损失和交通事故受伤人数,降低了我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平均伤亡率,减少了人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稳定风险。
二、工作措施
全县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将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乡镇的年终考核。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整治行动中,县公安局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报废后未办理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立即进行清除。县公安局将加大检查力度与对摩托车车主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及时办理注册登记过户手续。
三、主要工作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一律按照机动车报废要求拆解,集中进行解体后,送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将机动车信息录入全国机动车解体统一查控系统,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注销的车辆,通过查扣车辆信息、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处理。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未消除安全隐患和无牌证、未检验等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车辆,通过查扣车信息,通过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处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为依据,依法做好车主有关信息及财产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对达到强制检验标准但尚未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车辆,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送交到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各乡镇、街道办要积极配合车管所做好人员车辆信息核对工作,不得私自进行转卖工作。对私自转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已经到达报废标准车辆或没有报废车所有人的,由派出所立即报告车管所民警或委托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回收拆解企业开展调查取证;对收集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上报县局扫黑办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应当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理;达不到报废条件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依法处理的,车辆所有人需将其交回机动车检验所或者强制回收机构。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登记、公告信息后,报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报废处理行为无效。对在注销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摩托车,将依法强制执行和公告信息。对逾期不办理的,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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