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 号】潍政办字〔2020〕100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切实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
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山东省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鲁交运管〔202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督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1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其中,2020年淘汰数量不低于应淘汰中、重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总量的70%。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登记时间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按照“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的原则,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将提前淘汰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三)管控结合,加快淘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引导淘汰等措施,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市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市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或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在此期间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为准)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3、附件4)。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废车辆补贴申请;第二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受理2021年度报废车辆补贴申请。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如下: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市,不含省直管县)按1:9比例分担,
市级不承担省直管县淘汰补贴。具体由各县市区先行支付补贴资金,在完成淘汰任务后,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清算。
  (四)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结束时间。
  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由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车主自愿到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运手续注销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车辆所属县市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各县市区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三)资金核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相关县市区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五、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受
理审核营运车辆注销申请,指导车主正确填报《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并根据申请办理营运车辆注销手续,或据实出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该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负责淘汰车辆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建立营运车辆淘汰档案;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等信息;督促骨干货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淘汰。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淘汰报废车辆、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淘汰报废原因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划定柴油货车限行区域,配合开展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对超标排放柴油货车进行抓拍取证,对违规车主进行依法查处;车辆注销信息查询统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对区县财政资金清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证和审核工作,牵头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放核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汇总车辆
报废信息,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采取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交车及办理补贴资金审核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其他适合位置设立联合办公窗口,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辖区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交流工作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组织实施本辖区补贴申报、审核、申领及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