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管理制度3篇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将报废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参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1.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营运车辆。
3.内容
3.1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状况,公司对机动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客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司鼓励其报废。
3.2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达到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在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3.3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制下线。
(1)8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
(2)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驶60万-80万千米;
3.4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为:
(1)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
(2)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3.5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标准值百分之十五的;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
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