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骑摩托吊销C1驾驶证复议案例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警察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为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E)并1000元。申请人不服,认为:一、该车仅仅已过检验有效期,并非报废车辆。二、申请人于2004年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2009年取得C1驾照,并于同日“双证合一”。申请人认为即便摩托车系报废车辆,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吊销申请人C1驾驶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17日,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该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日期为2016年2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因张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故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的理解上,共有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是否为报废车辆;二是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在“双证合一”的情形下,是否意味着C1准驾资格一并吊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个焦点: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是否为报废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达到该使用年限的,应强制报废。申请人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17日,强
制报废期为2016年2月17日,故申请人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个焦点: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在“双证合一”的情形下,是否意味着C1准驾资格一并吊销。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的关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可见,准驾车型是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签注内容,准驾车型表示一种车型的驾驶资格。其次,结合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增加不同的准驾车型。也就是说,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签注多个准驾车型。另外,公安交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只允许机动车驾驶人一人拥有一本驾驶证,如果有双证,必须注销其中一个或合并两证。因此,本案申请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在吊销驾驶证时,不仅意味着吊销该证本身,也意味着剥夺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而不是单单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故申请人提出其是驾驶摩托车违法,而不能吊销其C1驾驶证的主张,
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