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4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9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天伏王继春樊英
【审理法官】黄天伏王继春樊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陈某1;罗贤波;白伏玲;覃辉军;覃辉龙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陈某1罗贤波白伏玲覃辉军覃辉龙
【当事人-个人】机动车6年免检陈某1罗贤波白伏玲覃辉军覃辉龙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铮
【代理律所】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被告】罗贤波;白伏玲;覃辉军;覃辉龙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均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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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均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
的争议焦点:1.一审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是否有误;2.人民财保常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 (一)关于一审认定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是否有误的问题。第一,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一下(6-10级)伤残在1%-3%的范围内叠加。陈某1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其伤残系数叠加为12%-16%,一审酌定其伤残赔偿系数为14%,并据此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第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故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首先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人民财保常德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覃某某、罗贤波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其中罗贤波应赔偿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民财保常德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该解释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某1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进行优先赔偿,未超过责任限额,无需按责任比例负担,故一审对陈某1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第三,关于医疗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财保常德公司以陈某1有17000元医疗费超过医保同类费用标准为由,主张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1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人民财保常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的问题。罗贤波与人民财保常德公司之间形成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人民财保常德公司以案涉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主张免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人民财保常德公司虽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属于免除
责任的范围”,但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除线上检验,无需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每隔2年,机动车所有人仍需凭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案涉事故车辆仅属于未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的情况,并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人民财保常德公司还主张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第2条约定了“特别提示:符合《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车龄6年以内享受线上检查政策的6座(含)以下的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按期申领检验标志,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保险条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予以免赔”,将未按期申领检验标志作为“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从而免责。由于相关管理机构对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模式已发生了变化,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指向的对象需要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中字体较小,且未进行加粗提示,应认定人民财保常德公司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人民财保常德公司对该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罗贤波不发生效力。其二,案涉事故车辆未按期申领检验标志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情况来看,罗
贤波驾车行经坡道顶端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速行驶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罗贤波未按期申领检验标志,但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并非事故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即罗贤波未按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并未加大投保车辆的风险。罗贤波事后补检合格并申领了检验标志,亦可见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未按期申领检验标志不产生实质性的法律后果。因此,人民财保常德公司以事故车辆未按期申领检验标志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人民财保常德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民财保常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7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2: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3日中午,覃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酉癸丕、陈某1)沿国道G241线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2时20分许,行至石门县所街
乡添坪所村路段酉癸丕屋前(所街乡6组路段),左转驶出道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由罗贤波驾驶的湘JP××某某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覃某某、酉癸丕、陈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覃某某、酉癸丕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事发当日死亡。经石门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覃某某与罗贤波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酉癸丕、陈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1先后经石门县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和所街乡卫生院门诊,共计住院39天。陈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在石门县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所街乡卫生院花去医药费、检查费共计83845.55元。陈某1的伤残情况,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陈某1花去鉴定费用2455元(其中司法鉴定费1500元,因鉴定需要检查费955元)。陈某1受伤后,主要由其母亲郑某护理,郑某为东莞市科曼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年固定收入为人民币40000元左右。同时查明,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该车未进行投保。罗贤波具有准驾车型为C2的驾驶证,其驾驶所有的湘JP××某某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于2018年2月购买,并在人民财保常德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
偿限额为1000000元,且约定不计免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均为2020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21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罗贤波已经支付陈某1医药费16000元,人民财保常德公司已垫付陈某1医药费10000元。本案同一交通事故另两位伤者覃某某、酉癸丕的损失赔偿问题已另案处理。酉癸丕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经另案查明为医疗费15536.37元、死亡赔偿金2918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878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96704.37元。覃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经另案查明为医疗费1934.22元、交通费800元、死亡赔偿金375282元、丧葬费411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800元,共计469994.22元。还查明,白伏玲系覃某某生前配偶,覃辉军、覃辉龙系覃某某与白伏玲之子。庭审中,覃辉军和覃辉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死者覃某某的遗产,且各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覃某某有遗产可供继承。另查明,湖南省2020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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