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机动车井喷式增长时期。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公共安全,必须在生产制造和使用时满足各项技术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车辆各项登记和审验事项的过程中,由车管部门查验员按照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逐一查验,对查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这一规定确保了车辆的合法合规上户注册。然而,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者原因,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在使用过程中对车辆进行了各种改装[1],给道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2014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后,对7座以下非营运的车辆6年以内实施免检制度,车辆是否改装仅是要求车主在领取免检标志时作出未改装的承诺。以重庆市为例,2017年全市免检车辆就达61.44万辆。这些车辆究竟有多少进行了改装呢?我们不得而知。经系统违法行为检索,2017年重庆市仅“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法行为共有634件,占违法总数比例的0.
01%;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共514件,占违法比例的0.01%。由此可以看出驾驶改装车辆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发现、查处比例很低。而道路上这两项的违法实际比率远高于此。为在路面勤务中及时发现、查处、消除这类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民警基本的执法资格考试中未包含车辆的相关技术标准及查验的基本知识,导致路面勤务民警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了解不多、认定不准、纠正不及时、处罚力度不足[2]。因此,有必要对路面勤务民警普及必要的查验知识,以便更好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下面,简单介绍下应用查验技术在路面勤务中发现、查处常见违法行为的12种标准、方法:
一、车辆套牌。主要表现为少数购车人贪图便宜购买了处于查封、抵押状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的盗抢车、走私车,部分机动车因为连续三个审验周期未参加审验被强制注销等,造成这些车辆不能正常办理过户、转籍,购买者就采取购买假号牌和行驶证的方式进行套牌。还有极个别的行为人为了躲避路面监控故意套用他人号牌的[3]。2017年全国缉查布控系统录人重庆籍辆就有444辆,其中本地录人426辆,外地录入18辆。2017年重庆市
查处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号牌的违法行为分别为2件和31件,与实际登记的套牌数量差距较大。
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路面执勤民警应当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GA37-2008)中对行驶证真假识别的相关特征的把握。如:证件专用章为红,使用红紫外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紫外灯照射下呈现红荧光;机动车行驶证证芯使用的专用纸张,有开窗式彩金属线和荧光纤维,中间底纹颜为渐变红;机动车行驶证塑封套由平安结、指路标志、机动车等图案和“中国CHINA”和“VEHICLE LICENSE”等字样构成;平安结中心几何图形颜在蓝紫和草绿之间交互变化;“中国CHINA”和“VEHICLE LICENSE”为动态景深文字,不同角度分别出现;紫外灯照射下,图案清晰,有完整的图案;马车图案呈黄绿荧光,波浪线、“中国行驶证”和“VEHICLELICENSE”机动车6年免检呈红荧光;以及打印字体为加密字体等。同时,还应当掌握对号牌真假识别的方法。除了这些外,还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对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核对靠近风窗立柱设置的未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并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就能清晰地识读。仍有疑问的,可对2013年9月1日起新出厂的乘用车,查验其后备箱(或行李区)及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
附常见的5个部件标识位置)。对于确认为套牌的,应当先确定车辆的来源,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对仅是套用号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拘留10-15天,扣12分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代码:5701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违法代码:57022)。
二、车辆加长、加高、加宽及加装弹数。这类违法行为常见于货车。一些车主、驾驶人为了多装货,对货箱采取了加长、加高、加宽等违法改装以便装更多的货,同时对原承载的弹簧钢板进行加装[4]。货车超载后制动力下降对道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在路面执勤中可核对行驶证照片,查看实车是否与之相符。对有疑问的可按行驶证签注的长宽高进行丈量,对车辆的弹数进行检查。为了避免车主能够轻易的对货箱进行改装,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特别规定了“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注意条文生效时间);“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对路面执勤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要求整改,对车辆加长、加高、加宽及加装弹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以“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
术数据”处以500元(违法代码:10871)。
三、拆卸座椅,人、货混装。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人货混装,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特别规定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城区货车因限行原因,车主为了多拉货,部分厂家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故意将不需要办理货车通行证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座位设置成能轻易拆卸的,以便车辆办理业务后用户可自行拆卸座椅进行货物运输。人货混装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容易导致车内货物对人员的伤害,同时所装货物由于超载也会增加紧急制动的距离。这类车型常见的有福田、金杯、依维柯、江铃。在路面执勤发现有擅自拆卸座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以“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处以1000元(违法代码:71350)。
四、擅自更改车辆外形、进排气系统、加装尾翼、改变悬架及轮胎规格。车辆的外形特
征按照要求应当与车辆公告一致(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关时,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发布的照片为准),但是在路面执勤中,民警由于无法实时查询车辆公告,只能依靠行驶证照片是否与实车一致进行判断。进排气系统改变的会导致发动机功率与制动不匹配;加装尾翼的车辆车辆附着力较差,转弯时容易侧翻;改变悬架及轮胎规格导致车辆重心升高。这些违法行为都给道路安全带来隐患。在路面执勤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以“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处以1000元(违法代码:71350)。
五、擅自改装、加装灯光以及安装、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的装置。一些车主、驾驶人为了晚上行驶灯光更亮,擅自加装氙气大灯、或者加装带透镜的大灯,这种行为往往导致会车时对向行驶的车辆瞬间致盲[5]。一些货车为了夜间行驶能通过反光镜观察车辆情况,安装向后照射的灯具。一些为了其他警示作用或者其他目的,在车辆上私自安装有闪烁功能的灯具。一些为了保护灯具不受损害在灯具上加装防护网或者粘贴不透明的保护膜,遮挡了部分灯光。这些行为都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违反《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对灯光的相关要求。在路面执勤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以“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处以1000元(违法代码:71350)。
六、前风窗及其他玻璃粘贴镜面反光或者透明度不符合要求的膜。镜面反光膜“镜面反光遮阳膜”是指外表面具有镜面反光现象(指可见光反射比,即反射的可见光光通量与人射的可见光光通量的比值,大于20%),张贴后极有可能使得车辆周围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眩目,既造成光污染又影响交通安全的遮阳膜。其他用于驾驶人观察的区域如果贴膜透明度不符合要求不利于驾驶人在行车中观察周围的交通状况。因此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要求“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除符合GB30678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纸或隔热纸。”因为遮阳膜的透射比需通过专门的仪器进行测量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因此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不宜处理。但是对明显的镜面反光膜还是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九十条,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以200元(违法代码:10731)。
七、号牌架可翻转,号牌安装未使用固封装置。为了防止车辆使用者通过轻易拆卸或者翻转号牌,逃避违法监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条文释义中要求不得使用可翻转的号牌架。并且从2016年3月1日起新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应保证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前号牌和摩托车后号牌除外)必须有4个号牌安装孔。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水PA36-2014)中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要求的固封装置。对路面执勤发现可翻转的号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以“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记12分的处罚(违法代码:17200)。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固封装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违法代码:60430)。
八、车辆前下部、侧面和后下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为了防止车辆碰撞时发生钻人碰撞和人员卷入,《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按照《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26511-2011),《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要求规定车辆必须有足够强度符合相关要求的防护装置。重点掌握车辆空载时侧面防护装置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后防护装置的两端不应弯向后方且不应有尖锐的外侧边缘;后下防护的宽度不应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同时任一端的最外缘到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侧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应具有足够强度的阻挡能力,防止发生转人碰撞[6]。然而部分货车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造成防护装置的损坏,未及时修补给道路安全带来隐患。路面执勤中应当熟练掌握上述标准对防护装置的强度和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以200元(违法代码: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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