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供电所
一、工作思路
依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配网运行规程》等相关规定,明确责任与义务,通过与通信、广电等产权单位积极汇报沟通,认真开展排查治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农网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深入排查,狠抓治理。通过在全所范围内开展“三线”交越和搭挂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三线专项治理”),进一步深入排查、集中消除一批农村配网输电线路隐患,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控能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三线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确保“三线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成立“三线专项治理”工作组,全面组织、督导、落实专项工作的开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负责“三线”交越和搭挂排查治理具体工作及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月(周)汇总上报本所“三线”交越和搭挂排查情况、治理情况、考核情况。按时上报“三线专项治理”周报、月报及有关报表;通过开展日常巡视和专项检查,发现“三线”交越和搭挂隐患,针对隐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
时间:7月15日—7月20日
成立“三线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启动“三线专项治理”工作。7月20日前,成立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成“三线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与动员。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
查汽车违章时间:7月21日—7月31日
按照“三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三线”交越和搭挂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并于7月30日前上报隐患排查表。
第三阶段:隐患整改阶段
时间:8月1日—10月31日
按照整改措施计划,全面开展整改工作。要统筹做好隐患治理所涉及各环节工作,确保治理进度和质量。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
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安全监察部将组织开展“三线”交越和搭挂治理工作验收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治理是否到位及时,是否做到闭环管理,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进一步巩固和延伸隐患“三线专项治理”的成果,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五、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对已经形成“三线”交越、搭挂线路的整治要求
1.对已经形成“三线”交越、搭挂,且已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维护协议的,由所涉及的线路运行单位对杆塔、线路开展一次全面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未签订安全、维护协议而形成交越、搭挂的“三线”,要限期进行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必须统计造册,督促其产权单位限期签订安全、维护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经济责任,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 要加强“三线”管理,督促其产权单位及时提供线路运行资料(路段,长度,共杆电力线路编号、杆号等),进行核对并汇总整理。“三线”产权单位负责在线路上悬挂明显的标识牌。
4. 在配电线路改造搬迁时,及时通知“三线”产权单位进行配合改造并完善相关运行资料、协议,避免后续连带责任。
(二)对拟建“三线”的管理要求
1. 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新的“三线”交越、搭挂配电线路的情况。由于线路走廊限制,确需交越、搭挂的“三线”,需与相关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相关单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通过审批的“三线”建设工程,各单位要对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敷设路径、地段及符合具体现场情况的施工方案、技术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建设。新敷设的“三线”不允
许有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
3. 对新敷设的“三线”,各单位要在开工前完成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维护协议并报地方安监局备案等工作,明确安全、经济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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