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安监〔2015〕13号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违章的检查和纠正,强化安规及“两票三制”执行刚性,培养遵章守纪、规范作业的安全工作习惯,有效防范现场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系统员工现场作业违章扣分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管理职责、违章纠正与扣分管理、违章人员教育培训等有关管理内容、流程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或造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以及其他异常的现场作业违章情况;不适用于“三不一鼓励”主动报告的现场作业违章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员工。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现场作业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建设等现场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规定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事件的,或已造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以及其他异常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第六条 现场作业违章扣分条款,是指根据违章现象引发事故事件的后果严重性、发生频次、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的可能性等因素,对违章现象予以界定和相应扣分的条款规定(附件1)。
相关扣分条款分为A、B、C、D共四种类别,其中:
A类为已经或极有可能直接导致人身死亡等事故、或性质恶劣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违章现象,每起扣12分。
B类为已经或较大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身伤亡等事故事件、或查汽车违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违章现象,每起扣6分。
C类为已经或一般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害等事件、或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违章现象,每起扣3分。
D类为已经或可能导致的事件后果严重性相对A、B、C类违章较小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违章现象,每起扣1分。
第七条 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根据事故事件及其他异常调查分析的违章现象事实,或现场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在及时指出、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后,依照现场作业违章扣分有关条款,对违章人员给予扣分的书面通知(附件2)。
第八条 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是指记录员工历次现场作业违章现象、扣分情况以及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卡(附件3)。
第三章职 责
第九条 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制定现场违章作业扣分相关制度、标准并组织落实,建设配套违章扣分记录信息管理模块并组织推广。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执行本办法,配合建设配套违章扣分记录信息管理模块并组织应用。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负责本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具体工作,明确所属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违章扣分记录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安排组织好本单位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事件及其他异常调查分析工作,有效减少和预防现场作业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中,应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违章现象;调查人员在事故事件及其他异常调查中,应深入调查、全面分析,准确客观地查明、指出和分析现场作业违章现象;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应规范填报“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并及时交由相关安全监管部进行扣分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人员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并逐步纳入违章扣分记录信息管理模块进行管理。
第四章违章纠正与扣分管理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或调查人员在各类安全检查、现场监察、日常巡查、事故事件及其他异常调查分析工作中,如发现现场作业的人员行为、作业环境、施工机具、作业流程、工作标准等存在违章现象,应在现场及时指出、予以提醒、进行制止、要求纠正;在事故事件及异常调查分析报告中查明确有违章现象的,应查明违章事实、发生原因、揭示问题、分清责任。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应对照“现场作业违章扣分条款”对违章现象进行甄别判断,并在现场检查中、检查后或调查结束后及时填写“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正确填写违章当事人姓名、所属单位或班组、检查时间及地点、作业状况、违章现象及调查情况、扣分代码等信息;同时做好违章现象的拍照(拍摄)等取证工作。
一次检查或一次事故事件调查中,多人存在违章时应分别进行处理;一人发生多种违章现象时,应逐条记录并按相关条款中最严重的进行处理。
对因违章造成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事故主要责任人(直接原因)直接一次扣12分,次要责任人(间接原因)按对应扣分条款×1.5倍执行;一至三级事件的主要责任人(直接原因)按对应扣分条款×1.5倍执行,次要责任人(间接原因)按对应扣分条款×1.25倍执行。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和事故事件调查人员应及时将“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和违章取证信息,递交或转交至违章人员所属单位安全监管部。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收到“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和违章取证信息后,应核对违章当事人姓名、违章现象与扣分代码是否一致、违章取证信息是否完整等,确认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中。“现场作业违章扣分通知单”和违章取证信息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根据违章人员归属,采取“首次建卡、逐次记录”的方式,当违章人员首次违章时,新建立其对应的“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后续违章扣分情况则逐次记录到已建立的“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相关项目中。
第十九条 “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以违章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主要识别编号,应长期保留;当相关人员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时,应根据员工单位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对违章行为及扣分有疑异时,可向同级或上级安全监管部申诉;各级安全监管部负责受理和协调沟通相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现场作业违章扣分记录卡”的违章扣分采取逐次累计方式。员工扣分满12分后经脱产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或自最后一次违章扣分之日起连续一年内未再次发生违章的,从0分开始重新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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