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装备退役、报废标准
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经申报批准后可以作退役处理。车辆失去使用和修复价值或者无法修复的,经申报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役:
1、车辆服役年限和行驶里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2、经技术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动机输出功率指标下降超过30%
2)油耗指标上升超过40%
3)最高车速指标下降超过30%
4)直接档加速时间指标增加超过30%
5)排放污染物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大修次数超过3次(每中修5次或者小修50次相当于大修一次)以上或者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该车型出厂价30%以上。
4、特种车辆主要功能丧失,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
5、型号、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不宜继续装备部队使用的。
6、总部指定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报废处理:
1、符合退役技术条件,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无法继续使用的。
2、因事故、战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者承载式车身)、变速器总成、车桥总成、转向系统、悬架系统中3个(含)以上总成需要更换,或者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该型车现出厂价40%以上。
3、符合退役技术条件,属淘汰车型或者已停止生产汽车报废标准10年(含)以上,或者车辆已无配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