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提高,汽车也从以前只有少数人拥有,变成现在大多数人的代步工具,随之汽车保险业也发生了空前的发展,在为有车一族的人们提供保险同时,伴随着产生的问题就是保险欺诈问题,这对于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为此,结合当前汽车保险欺诈的主要方式,分析汽车保欺形成原因,研究其有效的预防方法措施。
标签:汽车保险;欺诈方式;预防方法
1 当前汽车保险欺诈常见方式
1.1 重复获赔
1.2 事后投保
事后投保就是在汽车已经发生事故,而车主在这之前并没有为汽车投保,但是为了获得赔偿金,在这之后对汽车投保,并且伪造事故时间,造成事故发生在投保时间之内,从而获取理赔的现象。
1.3 伪造事故
伪造事故是在所投保的车辆并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经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理赔的一种行为,这主要是投保人或是受益人经过捏造事故,并提供相关的虚明,将本身没有发生的事故向保险按公司要求赔偿,造成汽车保险行为。
1.4 夸大索赔
夸大索赔主要是将汽车发生的事故进行扩大化,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的行为,这主要是投保人或是受益人为了在事故中获得更多的理赔,从而夸大损失程度或是增加损失的项目,将原本小事故扩大化,从而获得高出事故本身的理赔金额。
1.5 骗取保费
骗取保费主要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合伙利用投保人汽车事故,经过不正当的手段再次扩大事故或是伪装事故,进行的一种欺诈行为。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投保人的投保证明或是身份证明骗取保费,这主要是由于投保人没有保管好投保的相关信息证明,在丢失或者泄露的情况下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 汽车保险欺诈形成原因
2.1 社会环境影响
首先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现在很多人会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理赔保险不足为耻,他们认为保险是一个收益性很高的行业,而且他们既然投保了,那么获得比原本应该得到的理赔更高的赔偿是理所应当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在保险这一方面比较倾向于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欺诈的行为,当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欺诈行为时,法律一般会裁定被保人所述是正确的,因此会让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利用法律的倾向进行汽车保险。还有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互联网的发达,但是相关方面又存在一些漏洞,因此部分人会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行为。
2.2 保险公司原因
我国目前有很多保险公司,因此就造就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人为了能够提高业务量,往往会忽略被保人的素质,所以就会出现部分因为被保人素质较低,在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另外就是在理赔的环节中,对于理赔程序和理赔规定遵守的不严格,并且当出现欺诈行为的时候处理过轻,造就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并不重视的现象,因此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汽车保险行为。
2.3 投保人原因
这个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人道德缺失,当他们的汽车发生事故需要理赔的时候,就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保险欺诈,而当这些人经过这样的方式成功获得理赔之后,就会对一些“旁观者”无形当中形成了一种引导作用和诱惑作用,所以在他们的汽车需要理赔的时候,也会效仿同样的事情,于是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汽车保险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
3 汽车保险欺诈发展趋势
3.1 职业化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欺诈呈现职业化的发展趋势,很多犯罪分子并不是首次作案,而是惯犯,
他们在长期的中已经形成一种固定模式和“行业规范”,对于保险行业中的漏洞了如指掌,明确知道多种事故类型的索赔方式,成为职业保险分子。
3.2 智能化
由于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很多人已经掌握了电子社会需要具备的信息知识,因此犯罪的手段也就更加智能化,并且这些人大多数精通保险行业的知识,对于保险理赔环节涉及的环节非常清楚,这也就使得犯罪行为能够更加顺利的实现。
3.3 多元化
通过纵观近几年保险案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手段已经花样百出,理赔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且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趋势,由于以往的犯罪手段再经过多次实施之后,比较容易被识破,因此犯罪分子就不得不制造出更多种类的事故类型。
3.4 团体化
在近几年的汽车保险案中,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趋于团体化,即就是多人
联合的行为,为了获取保险理赔金额,犯罪分子经过和保险公司,修理公司,甚至是事故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进行。
4 针对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方法
4.1 保险公司提高防范意识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承接单位,为了防范保险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的影响,更是为了打击汽车保险行为,在车辆投保、定保、审核、理赔等环节应该加强管理力度,对于需要理赔的事故车辆要进行严格认定,对于保险认定人员也应该进行严格的要求,为了防止认定人员和其他人员合伙进行的行为,公司应该制定相关制度,或者实施监督制度,并且一旦工作人员出现行为,要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提高整个公司整个团队的职业素养,不能因为取得业务量就忽略投保人的素质,要从各个方面防止保险行为的发生。
4.2 被保人提高防范意识被保人提高防范意识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信息泄露,犯罪分子利用被保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险,被保人在汽车经过投保之后,要加强对保险信息的保管,将保险相关的证明材料收集保管好,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或者上报管理部门,防止不法分子
利用被保人信息进行犯罪。另外,投保人对于发现的汽车行为也要及时进行举报,并且要形成检举揭发的意识,通过这样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3 相关部门加强管控手段
为了达到全面管控的目的,消除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保险的管控,对于事故车辆在认定的时候要严格,在理赔的过程中,应该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齐全,比如必须要有来自修理厂的损坏程度证明,并且对于事故勘察人员也应该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另外,对于汽车保险犯罪要根据情节从严处理,从而达到警示的作用。最后要对众进行宣传工作,提高众对于汽车保险的认识,让众形成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发展,由此衍生出了一系列的包括问题,例如:重复获赔、事后投保、伪造事故、夸大索赔和骗取保费等行为,而造成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社会环境影响、保险公司原因和投保人原因这几个因素,并且随着发展诈
骗行为呈现职业化、智能化、多元化和团体化的趋势,根据相关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活动大量增加,犯罪中保险欺诈大约占到20%。虽然保险欺诈形式如此严峻,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严重危害性,我国更没有建立自己的保险反欺诈系统和体系,另外对于保险欺诈的研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客观上存在着大量的不完备之处。为了确保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减少保险行为,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管控,共同努力,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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