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世事多变化,天灾人祸,难以逆料,如果事先未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失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甚而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企业有必要利用保险方式,以分散风险,使企业万一发生事故时,得由保险公司分担损失,而不致影响企业的经营体质。企业为照顾员工的生活及稳定员工的生活工作情绪,也可为员工投保寿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得以勤奋工作。这些为保障企业财产及照顾员工生活而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便成为企业经营上的重要成本之一。在租税上,如何为保费支出做适当的规划,俾使在分散风险之外,又能使可认列的保险费最大化,以及使企业及员工问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确实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保险费节税规划的重点所在。
在探讨保险费的节税策略之前,有关保险的种类及保险费的列支条件如何?成本支出与费用如何划分?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在现行税法上均有详细的规定,节税者宜先加以了解。
一、保险的种类
目前企业投保的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
企业向产物保险业者投保的财产保险,诸如大灾保险、海上货物险、船体保险、渔船保险、意外保险(包
括汽车损车及责任险,飞机机体险及责任险、窃盗损失险、现款运送保险等)及输出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这项支出的保险费,均得以核实认定。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致损失的时候,投保的企业可向保险者请求赔偿,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
(二)人身保险
目前企业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强制性的劳工保险及自愿性的员工团体保险。
1.劳工保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制订劳工保险条例,强制雇主补助分摊劳工保险费。其分摊额为(1)普通事政保险(包括生育、伤病、医疗、残废、失业、老年、死亡等七种给付)的保险费;员工自行负担20%,雇主负担80%。(2)职业灾害保险(包括伤病医疗、残废及死亡四种给付)的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2.员工团体保险:企业为员工生活,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以全体员工为被保险入,由企业负责保险费,此称为团体寿险。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的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者,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台币的二干元以内部分,可核实认定,且不视为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员工的补助费,应转列各该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并依有关规定列单申报
该管稽征机关。
二、保险费的列支条件
保险费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2)保险费应
属本企业负担者,(3)保险费属本期分摊者,(4)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4)应取具合法凭证。
(一)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
企业投得产物保险,其保险标的物,原则上应为本企业所有,如果保险标的
物非属本企业所有,除非符合下述第(二)项的列支条件外,其支付的保险费不得列为费用。
(二)属企业应负担者
不属于本企业应负担的保险费,自不得以保险费列支,例如劳工保险费,普
通事故保险的保险费应由员工自行负担20%,该项应由员工负担的保险费,企
业不得以费用列支;此外,保险标的物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者,其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只有如果有契约约定应由本企业负担者,则可以列支,例如租赁房屋,租赁契约上如果约定承租人应投保火险,则该笔保险费,得由承租的企业列为费用。
(三)保险费属本期分摊者
保险费用支出,如果保险期间跨越二个年度以上,则应作合理的分摊,不属
于本期分摊部分,就予以递延。
(四)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
企业支付产物保险费,应视其性质分别转列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厂房、机器、设备、原物料保险费属制造费用;办公室、送货货车、商品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等的保险费属营业费用。以FOB或C&F条件进口货物或机器,其海上保险的保险费,应并入进口的原料、商品或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内,不得直接以保险费支出列帐。
(五)取具合法凭证
(1)保险费的原始凭证,为财政部许可的保险业者收据及个险单。(2)团体寿险的保险费收据,并应检附有每一被保险员工保险费的明细表。
二、节税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笔者以为保险费的节税规划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团体保险与退休制度结合
不属于劳动基本法适用范围的企业,还无法令颁制规定应订立职工退休制度及提拔职工退休基金,只有近年来,劳工意识高涨,员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已属企业经营的必要成本之一,尤其经营有年的企业,部分资深员工可能即将退休,若平时企业并末提拔退休金,一旦员工届龄退休,在必须一次支付庞大的退休金情况下,对企业的财务实在是一项重大的负担,因此,可考虑为员工投保含有满
期给付的团体寿险,并订立相关的退休办法与之配合,可获得以下几种利益:(1)对员工的福利及生活的照顾更为落实。(2)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费用列支,以达到费
用最大化的效果,只有属团体寿险其超过限额部分的保险费应列入员工薪资所得
扣缴。(3)公司无须设专人保管及运用退休基金,可减少用人费用,并增加公司
利润。(4)员工意外死亡、受伤,或满期退休时,公司无须为筹措巨额抚恤金或
退休金烦恼,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或满期给付金。(5)员
工或其家属取得的保险给付,依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可全部免纳所得税。如果公
司是以退休金方式支付,则不具劳工身分的员工,其领得的退休金,尚须半数课税,因此,以保险给付方式支付退休金自属较为有利。
(二)考虑改投保终身寿险
所谓终身寿险,是指有一定的缴费期间,该期间保费缴完后即不再继续缴纳,被保险人于缴费期间身故或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故得于身故时,由其受益人领
得一笔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是于被保人身故时,才可以领取保险给付,与满期
给付的情况不同。有关终身寿险的保费支出,目前法令尚无规定应并入员工薪资
所得课税,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仍可全数免税,对企业而言,保费支出可列为费用,对员工的受益人而言,领取的保险给付也无需缴税,
对企业及员工仍属于有利的投保方式。只有企业为员工投得终身保险,是否超出
常情,政府是否允许免予并入员工薪资,均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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