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黄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7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瑾刘坤杨剑 
【审理法官】徐瑾刘坤杨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黄占林;何国宝;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王广军;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黄占林何国宝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王广军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占林何国宝王广军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伟强 
【代理律所】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黄占林;何国宝;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王广军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太保六安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酌定黄占林的车辆损失23450元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太保六安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酌定黄占林的车辆损失23450元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驾驶员王广军在事发时持有A2准驾车型,且在有效期限内。太保六安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举证其已向投保人就“从业资格证注销,保险公司免责”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于太保六安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太保六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黄占林的车辆虽未经定损,但一审在综合考量车辆购买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并参照平安慈溪公司的答辩意见,酌定23450元,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太保六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02:0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黄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民终27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大厦一层101室、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6409513P。
     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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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82698G。
     法定代表人:岑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华北路9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2146F。
     负责人:冯江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政府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07187L。
     法定代表人:薛正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占林、何国宝、慈溪市翔帆洗涤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翔帆洗涤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慈溪公司)、王广军、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顺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太保六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太保六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黄占林3521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占林、何国宝、翔帆洗涤中心、平安慈溪公司、王广军、稳顺汽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次事故发生时,王广军的从业资格证已注销。根据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拒赔。2.皖N××某某半挂车投保的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号AHEFLA2S1417B000192P,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半挂车的保险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分担相关损失(二审中撤回该上诉理由)。3.平安慈溪公司未对黄占林驾驶的浙BL××某某车辆进行定损,一审仅根据其答辩意见酌定浙BL××某某车辆的车损23450元,系滥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