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协议条款
【篇一: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协议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协议,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尤其约定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础险。投保了本保险后, 可选择投保对应附加险
和特约条款。
基础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法律效力为: 特约条款高于附
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高于基础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基
础险条款为准; 特约条款未尽事宜, 以基础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协议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题作业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成保险金额时, 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许可正当驾驶人使用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依据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自燃;
3、外界物体坍毁、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
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预防或者降低保险机
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方法所支出必需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 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有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被保险人或其
许可驾驶人有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 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实施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机动车或牵引挂车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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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
作证, 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许
可证书或其她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要求其她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推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要求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造成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 未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她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其它自然灾难;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保险责任第
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其她使用性质车辆自燃;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开启; 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
相关机动车装载要求。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发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偷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 以及
在此期间受到损坏, 或被偷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 或车
上零部件、隶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点;
(四)轮胎(包含钢圈)单独损坏, 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 以及新增设备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