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陈迪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6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中国太平洋汽车网【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陈迪云;盛友宝;顾顺荣;顾辉;李天增;陶艳峰;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陈迪云盛友宝顾顺荣顾辉李天增陶艳峰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迪云盛友宝顾顺荣顾辉李天增陶艳峰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迪云;盛友宝;顾顺荣;顾辉;李天增;陶艳峰;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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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3:0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陈迪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某某。
     负责人:殷勇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迪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友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顺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艳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华润小区某某楼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刘玉高,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迪云、盛友宝、顾顺荣、顾辉、李天增、陶艳峰、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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