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19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宏文李霖宗雯
【审理法官】吴宏文李霖宗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倪胜平;姚雪萍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汽车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倪胜平姚雪萍
【当事人-个人】倪胜平姚雪萍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费郅喆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赵昕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费郅喆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赵昕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费郅喆赵昕
【代理律所】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被告】倪胜平;姚雪萍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体部撕裂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性,但从本案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看,内、外侧半月板与膝盖整体功能发挥相互配合存在紧密关联,专业机构从调整左下肢力线、减缓左膝关节退变速度的角度考虑,根据个体特征和需要所作整体手术和安排,有利于改善患者膝盖生理功能,符合保障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根本目的。原审判决对本案医疗费负担比例的确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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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靖江市人民医院外科门诊倪胜平左胫骨高位截骨术后复查电子病历载明:患者车祸致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前交叉韧带损伤,因X片提示左膝内侧关节间隙狭窄,外侧关节间隙正常,考
虑到内侧胫骨关节软骨有损伤,单纯行半月板手术效果不佳,故行左胫骨高位截骨术,调整左下肢力线,减缓左膝关节退变速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未提出异议。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及相应费赔偿比例问题,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体部撕裂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性,但从本案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看,内、外侧半月板与膝盖整体功能发挥相互配合存在紧密关联,专业机构从调整左下肢力线、减缓左膝关节退变速度的角度考虑,根据个体特征和需要所作整体手术和安排,有利于改善患者膝盖生理功能,符合保障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根本目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惠山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医疗费负担比例的确定并无
不当。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惠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14:36:0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与倪胜平、姚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12民终1924号
(2020)苏12民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200588428218X。
负责人:黄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郅喆,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雪萍。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姚雪萍、倪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惠山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
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认定错误,本起交通事故主要伤的是外侧半月板,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对于医疗费中半月板内侧部分与外侧部分应区别对待,且应由倪胜平对其合理性进行举证,不应由上诉人举证,另医院住院患者清单中胫骨手术及骨移植手术等费用与半月板手术无关联,故上诉人认为医疗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赔偿。
倪胜平辩称,虽然上诉人认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但其并未对是否对半月板内侧损伤进行,的费用和明细进行举证,其认为医疗费应按照50%的比例赔偿没有依据,胫骨及骨移植手术是用于减慢膝关节退变的手术,并且被上诉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前的个人体质也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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