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甘08民终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云杉摆建军宫在霞
【审理法官】冯云杉摆建军宫在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吕某;孟某;贺某;陕西安吉华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高安市云鹏汽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吕某孟某贺某陕西安吉华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高安市云鹏汽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某孟某贺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陕西安吉华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高安市云鹏汽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杨某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高某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杨某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高某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某杨某高某
【代理律所】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陕西安吉华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高安市云鹏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汽车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应否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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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应否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对于×××号车投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来说,被保险人为高安汽运公司,第三者为吕潇及其亲属,现高安汽运公司并未请求保险人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吕某、孟某赔偿保险金,故吕某、孟某有权向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排斥基于保险合同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故一审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将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同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应否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
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十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就上述免责条款相关内容以加粗加黑字体印制,高安汽运公司在该说明书的最后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
签章处加盖印章加以确认,故应认定保险人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以书面形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吕潇驾驶营业性机动车,但不具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故应免除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事故车辆施救费3540元和路产损坏赔偿3200元,属财产损失,应先由太平洋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和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2000元,剩余2740元,由太平洋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822元,由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1918元。吕某、孟某的其他损失685992元,由太平洋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575992元,由太平洋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72797.6元。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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