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周、吕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0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建峰贾保山袁玉慧
【审理法官】王建峰贾保山袁玉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建周吕可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泌阳县环境卫生站董德祥孙鲁予王向朝平顶山市馀庆泰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建周吕可新董德祥孙鲁予王向朝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泌阳县环境卫生站平顶山市馀庆泰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俊山邱枫姚增堂
【代理律所】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建周;吕可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泌阳县环境卫生站;董德祥;孙鲁予;王向朝;平顶山市馀庆泰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汽车网【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吕可新、环卫站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如判决吕可新、环卫站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判决吕可新、环卫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及赔偿数额是否正确;4、一审判决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是否正确。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是环卫站的职责,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董德祥系代表环卫站履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职责,即应当认定董德祥是环卫站的工作人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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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吕可新、环卫站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如判决吕可新、环卫站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当判决吕可新、环卫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及赔偿数额是否正确;4、一审判决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1,经查,虽然本案当事人人数较多,但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没有争议,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仅对赔偿数额的计算、董德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环卫站与吕可新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争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虽然案发地点距董德祥负责清扫的路段有一定的距离,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董德祥身着环卫服,在案发地点捡废品,案发时亦是董德祥的
工作时间。案发后,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董德祥、吕可新询问时,董德祥陈述称,其是环卫站招聘的环卫工人。案发当天早上,其骑电动车走到王庄拾垃圾,其将三轮车停在道路白线东边路外面,拾了一个废纸,其不知道骑电动车的是如何摔倒的。吕可新陈述称,其接手管理二环、三环卫生时,董德祥已经在环卫站上班了。本院认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是环卫站的职责,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董德祥系代表环卫站履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职责,即应当认定董德祥是环卫站的工作人员。虽然环卫站与其职工吕可新签订有《泌阳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董德祥在本案中的行为后果应当由环卫站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吕可新承担责任错误,予以纠正,至于环卫站与吕可新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关于张建周请求吕可新、环卫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3,经查,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提出张建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的意见,因没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案发后,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泌公交认字(2019)第411726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鲁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建周与董德祥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驻
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建周伤残等级为一个一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张建周的伤情、赔偿能力等因素,判决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建周、董德祥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适当。关于护理周期问题,因张建周伤残等级为一个一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审判决时张建周刚年满44周岁,一审判决根据张建周的伤情鉴定意见、张建周的年龄等因素,按照十年护理周期计算张建周的护理费,处理结果正确;关于争议焦点4,经查,一审判决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承担了本案7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一审判决太平洋平顶山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正确。综上,太平洋平顶山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张建周要求环卫站、吕可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吕可新请求判令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及张建周请求环卫站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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