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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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XXXX-XXXX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660-201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Motorcycle and Auto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4.3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
4.4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
4.5 其他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5.1 排气筒监测 7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8
5.3 监测工况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10
附录C/T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推荐限值 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摩托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乔雷,方维凯,陈刚才,罗倩,王同桂,张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
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摩托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重庆市摩托车整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6 漆、清漆和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谱-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谱-质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谱-质谱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摩托车 motorcy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3.2 汽车配件 auto parts
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配件、中华汽车配件制动系配件、转向系配件、行走系配件、车身配件等。
3.3 摩托车配件 motor parts
组成交通运输工具摩托车的各个部分的基本单元,包括: 发动机及配件、传动系配件、行
走系配件、操纵系配件、电器与仪表、通用件及相关等。
3.4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5后处理单元 post-processing units
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
3.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VOCs。
a)对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性控制指标,以涵盖该行业涂装工艺过程的主要特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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