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吕海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苏09民终9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詹荣安孙婕张振福
【审理法官】詹荣安孙婕张振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吕海英
【当事人】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吕海英
【当事人-个人】吕海英
【当事人-公司】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斌
【代理律所】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吕海英
【本院观点】吕海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一审被告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吕海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一审被告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吕海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海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9:10
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吕海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民终9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1800001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荣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广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大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吕海英于2022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海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一审被告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吕海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海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丰新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詹荣安
审 判 员 孙 婕
审 判 员 张振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张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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