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锭、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8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刚崔玉水李绍辉
【审理法官】刘建刚崔玉水李绍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金锭;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金锭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金锭
【当事人-公司】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冬雪
【代理律所】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金锭
【被告】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金锭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金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高金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金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11:09
高金锭、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锭。
委托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宝旺,公司法务。
上诉人高金锭因与被上诉人香河旭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金锭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高金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金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金锭负担。
中华汽车配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崔玉水
审 判 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祁诗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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