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4)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6)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八章股东大会 (15)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1)
第十章董事会 (23)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29)
第十二章公司总裁 (30)
第十三章监事会 (31)
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4)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七章劳动人事 (46)
第十八章工会 (46)
第十九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46)
第二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47)
第二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50)
第二十二章通知 (51)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38)
第二十四章附则 (53)
附件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
定》”)、《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及其附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中华汽车配件自本章程及其附件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及其附件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章程及其附件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二  年二月二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章程
及其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注册登记,取得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码为:100000000032985。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石化”
英文: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简称:SINOPEC Corp.
第六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100728
电话:(86-10)59969999
图文传真:(86-10)59760111
网址:WWW.SINOPEC.COM.CN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认购
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中国独立法人,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九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称可冠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国石化”字样。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非独
立法人分支机构则冠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在及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全资拥有)。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发展企业,回报股东,奉献社会,造福员工。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乙
烯、丙烯、丁二烯、石脑油等)、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和
产品的生产、储存、管道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销售;石油炼
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及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润滑油、燃料油、
溶剂油、沥青的销售;化肥生产;加气站经营,压缩天然气(CNG)、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城市燃气销售;加电站经营;
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制造、监造、安装;石油钻采设备、工具、仪
器仪表制造;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技术
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电力、蒸汽、
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农、林、牧产品批发;日用百货便利店
经营;针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与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
批发与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的销售;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与
零售;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技术培训;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与零售;
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综合零
售;住宿餐饮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制造;居民服务;运输代理业务;
仓储业;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储气库设施租赁;房屋、车辆、设备、
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媒体、广告,佣金代理;保险经纪与代理
服务;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
包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
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
运输;沿海工程辅助作业,港口经营,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舶污
染清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
服务;食用盐生产、批发、零售;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可燃冰
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输、销售;天然气发电、电力供应;
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
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