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2年补充一)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全省产险经营效益。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产险业自律检查相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71号)、车险网上报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险业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41号)文件中对于销售信息公开、电销规定、大商险招投标、费用真实列支等方面的要求,对现行自律公约进行修订、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公约作为省协会自律检查的具体依据。
第一章 费用内控
第一条  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 合理性原则。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条  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四条  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置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五条  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
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报销费用或作为费用支付对象(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除外)。
费用报销应视金额大小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应集中于地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报销单上至少应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高管资格的班子成员)或其授权的最终审核人的签名。
第七条  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一) 费用报销单;
(二) 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
(三) 支付凭据(由上级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的情形可不附此凭证);
(四) 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支付,由省级分公司或法人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机构设立费用账户,应其它机关要求设置的税务、社保等专户可以保留但需在省级分公司统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类费用原则上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鼓励公司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所有单笔1000元及以上的费用支出须通过网上银行直接与对方结算费用,并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严禁将大额费用支出通过拆分方式进行现金结算。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电汇或邮政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支付方式结算,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上述方式均不能实现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非现金形式进行支付。使用转账支票形
式支付的,收款人户名必须与发票提供方的名称一致,且在支票上加盖“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进行转账支票正反面完整复印或扫描打印,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如因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确需现金支付的情形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条  除差旅费外,各类费用如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由公司员工通过垫付款项形式支付。如果确实需要公司员工垫付款项的,1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并在报销时提供POS机刷卡单、银行进账单存根、汇款存根或网购交易电子凭证打印件等其他垫付证明。
向员工支付的资金款项(包括工资福利和报销费用),应通过网银打卡方式支付至员工个人工资卡账户。严禁假借员工名义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或收缴员工个人银行卡用于套取费用
第十一条  工资及福利。公司应完善工资福利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制定或认可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纳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禁公司通过虚挂人头等形式虚列工资费用。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发放对象只限于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不包括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会计凭证后应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签到表(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职务、等信息)和会议培训现场的照片(打印件),通知应包括会议或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内容。预算省级分公司超过10万元的、南京市级及以下的公司超过6万元的会议,公司应将会议通知预先抄送省行业协会,其它各市报送标准,由各地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律师等外聘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公司应完善出差管理规定,对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要制定明确的标准。所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伪造、变造单据虚列差旅费。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当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鼓励公司通过打卡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报销差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