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洁、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6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洁;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洁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大众捷达新款马洁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茹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韩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亚茹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韩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亚茹韩绪胡锐利 
【代理律所】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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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洁请求一汽丰田公司恢复其降级之前的职位、薪资以及补发2012年4月工资237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洁请求一汽丰田公司恢复其降级之前的职位、薪资以及补发2012年4月工资237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市场竞争及自身发展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员工作为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激励奖惩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本案中,一汽丰田公司开展的职制优化评价活动的活动方案经过了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充分讨论与民主表决,履行了民主议定及公示程序,考核内容从客观题测试和综合能力两方面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价,并无违法之处。根据评价结果,对员工进行职级的调整,亦无
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马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车险保险报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19:16 
马洁、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5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洁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丰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汽丰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汽丰田公司的职级优化活
动中,对于能力评价制定的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员工考核不及格,从而对其降薪降级处理。且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评价中有出勤率低的字样,但是在一审阶段,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希望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的考勤记录,但被置之不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具的考核结果完全没有合理的依据,仅是凭考核人员的领导主观印象打分是不合理的。
派朗论坛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一汽丰田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汽丰田公司:1.恢复马洁被降级之前的TX职位;2.恢复马洁被降薪前的薪资;3.支付2021年4月工资差额237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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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洁于2003年1月入职一汽丰田公司,岗位为操作工,为TM级,2007年升职为TL(班长),2018年从TL调整到TX,TL与TX是平级,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但TX没有职务补贴。
     2021年1月一汽丰田公司下发了《关于一汽丰田技能职职制优化配置活动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制定了相应的《一汽丰田(泰达工厂)职制优化配置活动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及《一汽丰田能力考核制度统合案》。优化方案规定,职制优化评价活动对象人员为CL/GL/TL(含X)各资格层中能力待提升的25%人员;评价结果分为胜任:任命为L/X、基本胜任:任命X、不胜任:实施降级,并相应的调整工资待遇;评价方法为笔试测评20分,能力评价80分。
     2021年1月29日,一汽丰田公司泰达工厂工会委员会召开泰达工厂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优化方案。后一汽丰田公司就优化方案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说明。
     马洁参加了职制优化评价活动,于2月20日签署了笔试测评安排确认表,马洁笔试分数为7分;一汽丰田公司按照优化方案的要求,组织了马洁所属科干部&C级&直属G级组成,评价项目包括素养、生产、实际作业、品质、安全、成本、团队协作等具体内容,马洁能力评价分数为46.2分,总成绩53.2分。2021年3月22日,马洁对职制优化成绩申请复核,一汽丰田公司泰达工厂纪委对马洁考核成绩实施了复核,复核后成绩维持不变。
     2021年4月,马洁因考核成绩属于“不胜任”,职级由TX降为TM,基本工资下调了237
元,工资中的其他项目未予调整。
广汽传奇     2021年4月3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马洁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马洁的全部仲裁请求。马洁不服起诉,故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