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14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鸣祝家兴张曼 
【审理法官】卢鸣祝家兴张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周成芝;陈涛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周成芝陈涛 
【当事人-个人】周成芝陈涛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花丽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赵备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花丽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赵备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花丽王雷赵备 
【代理律所】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被告】周成芝;陈涛 
【本院观点】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未为周成芝交纳社会保险,并不能以此否定周成芝不在该公司上班,陈涛的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周成芝一审提交了其在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中华联合财险十堰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当庭与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锋电话核实,罗锋陈述的相关情况与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关于周成芝何时开始到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标准存在矛盾,但对周成芝在该公司上班的事实可以确认。经查询,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十堰市××××号,而周成芝户籍地为湖北省××市××区××号,两地相隔较远,其不可能白天在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上班,晚上回湖北省××市××区××号住。故,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周成芝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锋陈述,周成芝主要到各施工工地了解对建材的需求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周成芝的工作性质,参照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年)标准计算周成芝的误工费并无明显不当,可不予调整。    另,陈涛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陈涛以其已与周成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已裁定予以准许。    综上,中华联合财险十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6:44:10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12时45分,陈涛驾驶鄂C×××某某号小型汽车由十××市××区城关镇沿209国道往杨溪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09国道郧阳区杨溪铺镇鲍沟村2组路段时,因下雪路滑与路面右侧行人周成芝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成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成芝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成芝被送往十××市××区中医医院拍摄CT,意见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轻度肿胀、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支出CT检查费1244元、医疗费2269.54元。随后周成芝于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3月1日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36天,被诊断为:右颞顶部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左肩胛骨骨折、左侧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警惕跌倒,需人陪护3个月,2-3月后我科行颅骨修补手术。支出医疗费147658.38元。2018年4月10日至5月5日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25天,被诊断为:症状性
XXX(继发性癫痫)、手术后颅骨缺失、脑外伤后综合征。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需按医嘱规律口服抗癫痫药物,定期复查肝功能。支出医疗费45660.81元。2018年5月5日在十堰市太和医院购买丙戊酸钠缓释、复方氨基丁酸,支出99.20元。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6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住院3天,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抗癫痫,不适随诊,一月后复诊。支出医疗费841.01元。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8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住院8天,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按时规律服药,定期监测血压、血脂、血糖。支出医疗费3421.09元。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2日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5天,被诊断为: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脑外伤后综合征、陈旧性肋骨骨折、陈旧性肩胛骨骨折。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需规律抗癫痫药物,期间动态监测肝功能,警惕癫痫再发,身体不舒服时及时就医。支出医疗费2173.48元。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4日在十××市××区杨溪铺镇卫生院住院3天,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注意休息,不适随诊。支出医疗费295元。2019年3月21日,在十堰市西苑医院购买丙戊酸钠缓释片(德某某)、维生素C片,支出255.64元。2019年3月23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做特殊脑电图、脑地形图,支出140元。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6日在十××市××区中医医院住院3天,
被西医诊断为:继发性癫痫,被中医诊断为:痫症、肝风内动证。出院情况:患者因经济原因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示患者住院期间仍有癫痫发作,要求患者继续住院,患者及家属拒绝执行,要求出院。出院医嘱:院外按时服药,当地医院继续。支出医疗费666.23元。2019年5月15日在国药东风总医院购买托吡脂片(薄膜衣),支出80.21元。2019年7月6日在十堰市用心人大药房郧县中岭街店购买丙戊酸钠缓释片,支出3240元。上述医疗费共计208044.59元,其中陈涛垫付126731.93元,中华联合财险十堰支公司垫付60000元。周成芝住院期间,由其丈夫罗某某1和女儿罗梅共同护理。经周成芝申请,湖北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临鉴字第8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成芝颅脑损伤遗留外伤性癫痫(中度)评定为六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损失共计16个月,护理时间共计14个月,加强营养时限自受伤之日起为12个月。周成芝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外,周成芝在十堰市太和医院为复印病历,支出55元。    周成芝系农村户口,曾随女儿罗梅在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49号居住,受伤前在湖北圣宏长溢工贸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受伤后回十××市××区杨溪铺镇鲍沟村休养。    陈涛所驾驶的鄂C×××某某号小型汽车在中华联合财险十堰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均自2017年5月26日0时起至2018年5月25日24时止,其中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5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险。    2019
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4455元;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45253元;在岗职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8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