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小丹郭净邹明宇
【审理法官】刘小丹郭净邹明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王明海;金志强;金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王明海金志强金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明海金志强金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明海;金志强;金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自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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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金健,该车辆在人保营口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沈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承担问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解释及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53: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6日18时31分,金志强驾驶辽A×××某某号车辆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与王明海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明海无责任,金志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明海的出租车受损后送至辽宁惠华集团奔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总计维修13天。王明海提供的2019年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用户从业人员日平均收入证明显示,出租车行业的日平均收入为27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金志强驾驶车辆与王明海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明海车辆受损,金志强应对王明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金健,该车辆已在人保营口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沈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明海的车辆损失已由人保营口分公司赔付,王明海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费应由人保沈河支
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人保沈河支公司提出停运损失系免赔事由,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向王明海对免赔事由进行释明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金志强、金健、人保沈河支公司提出王明海的车辆维修时间过长的抗辩意见,因王明海提供了车辆维修单位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维修明细,可以证明王明海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金志强、金健、人保沈河支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沈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王明海停运损失违反保险合同,侵害上诉人利益。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属于上诉人免责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王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3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某某。
负责人:李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市站某某东风路某某/div>负责人: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沈
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海、金志强、金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营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2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沈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王明海停运损失违反保险合同,侵害上诉人利益。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属于上诉人免责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明海、金志强、金健、人保营口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王明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王明海出租车停运损失费3510元;由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6日18时31分,金志强驾驶辽A×××某某号车辆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与王明海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明海无责任,金志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明海的出租车受损后送至辽宁惠华集团奔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总计维修13天。王明海提供的2019年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用户从业人员日平均收入证明显示,出租车行业的日平均收入为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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