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7
【案件字号】(2021)黑27民终456号
【审理程序】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二审
【审理法官】谢显才冯志超邹丽平
【审理法官】谢显才冯志超邹丽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红昌;博格华纳(上海)汽车燃油系统有限公司[原德尔福(上海)动力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杨连鹏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红昌博格华纳(上海)汽车燃油系统有限公司[原德尔福(上海)动力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杨连鹏
【当事人-个人】刘红昌杨连鹏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博格华纳(上海)汽车燃油系统有限公司[原德尔福(上海)动力推进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屈光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马思明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屈光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马思明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屈光马思明
【代理律所】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刘红昌;博格华纳(上海)汽车燃油系统有限公司[原德尔福(上海)动力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杨连鹏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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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对一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刘红昌髌骨骨折不构成十级
伤残,对此异议一审法院已通知鉴定机构作出书面函复。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仍申请重新鉴定,但其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亦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意见,一审法院驳回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判决由其支付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刘红昌是否应按照制造行业计算误工费,刘红昌从事烘炉加工职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主张个体烘炉加工不属于制造业,应属于居民服务行业,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5.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5: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9日11时25分许,杨连鹏驾驶沪X×××××东风牌白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G331丹阿公路由呼玛县往黑河市方向行驶,至196
9公里+700米处,杨连鹏驾驶车辆占用对向车道行驶遇到紧急状况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对向车道黑河市往呼玛县方向驶来的刘红昌所驾驶黑A×××××奇瑞牌白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驾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当天,刘红昌被送往黑河市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2月1日,经黑龙江省呼玛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2721120190000001号),杨连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红昌不承担责任。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系杨连鹏驾驶沪X×××××东风牌白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杨连鹏系德尔福公司雇员肇事车辆驾驶人,德尔福公司是车辆所有人。刘红昌经医生诊断为:左侧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肺挫伤、左髌骨骨折粉碎性、右膝下肢皮肤挫裂伤、左膝关节积液、软组织挫伤、双XXX、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在医院住院16天,后出院疗养。2021年2月23日,刘红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误工期限、二次手术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经补充鉴定材料后,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刘红昌左侧髌骨骨折,钢针加金属丝固定术后,后遗创伤性关节炎,系十级伤残;肺挫伤、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左侧创伤性气胸、为无伤残;2.刘红昌伤后误工180日(包含二次手术);需要护理90天(包含二次手术),其中住院期间平均需二人/日护理,之后院外平均
需1人/日护理;需要营养60日(包含二次手术);3.刘红昌左侧髌骨骨折,钢针加金属丝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在位,估算取内固定物手术医疗费8000.00元或依法依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计算。刘红昌请求各项赔偿明细如下:一、医疗费33211.27元(票据10张);二、误工费37116.00元;三、护理费13169.00元;四、交通费1399.00元(票据11张);五、住宿费420.00元(票据1张);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七、营养费6000.00元;八、鉴定所产生的司法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3592.00元(票据6张);九、伤残赔偿金49804.00元;十、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十一、二次手术费8000.00元;十二、维修费1970.00元(票据5张)。以上合计161281.27元。 德尔福(上海)动力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10xxx900456259272;投保了商业险,保单号10208083900590790004。该车发动机号I1020201、VIN码LJNTGU550JN000146、厂牌车型东风DXK1021NK17。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本案交强险适用旧版交强险保额,死亡伤残保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本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2014版,保额是50万元。已给付刘红昌财产损失拖车费7600.00元(其中交强险赔付2000.00元,商业险赔付5600.00元),哈尔滨哈得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526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2019年2月1日黑龙江省呼玛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2721120190000001号)确定,杨连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红昌不承担责任。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系杨连鹏驾驶沪X×××××东风牌白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杨连鹏系德尔福公司雇员,德尔福公司是车辆所有人。故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德尔福公司共同赔偿刘红昌经济损失。刘红昌损失数额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以2020年度黑龙江省各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为赔偿依据,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 医疗费为33211.27元,应予以确认;二、误工费37116.00元(原告从事烘炉职业为制造业,年平均工资为75263.00元),75263.00元/365天×180天=37116.00元;三、护理费13170.42元,依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2项被鉴定人刘红昌伤后需护理90日(住院期间2人、院外1人)。参照黑龙江省2020年居民其他服务平均工资为45351.00元,45351.00元/365天×(16天×2+74天)=13170.42元;四、交通费1399.00元,上述费用因事故刘红昌拖车、取车的交通费已实际发生且部分被告认可,应予确认;五、住宿费420.00元,因事故原因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予以确认;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原告住院16天,按当地公职人员公出补助每日100.00元标准为依据,应予确认;七、营养费60
00.00元,依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2项,被鉴定人刘红昌伤后60日内需增补营养,100.00元/天×60天=6000.00元,应予确认;八、伤残赔偿金49804.00元,依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项,被鉴定人刘红昌系十级伤残,黑龙江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2.00元,24902.00元×20年×10%=49804.00元,予以确认;九、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予以确认较为合理;十、鉴定费3592.00元(司法鉴定费、鉴定交通费、鉴定住宿费),由事故原因产生,已予以确认;十一、二次手术费8000.00元,依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3项,被鉴定人刘红昌伤后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住院手术费用8000.00元应予确认;十二、维修费1970.00元,因原告受损车辆维修后,双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了交接,维修费用已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双方没有对损失车辆维修接受后再出现维修损失赔偿进行约定,对该项不予确认。以上损失合计157,312.69元,证据充分,刘红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本案机动车辆交强险伤残保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本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2014版,商业险的额度是50万元。已给付刘红昌拖车费损失7600.00元(其中交强险赔付2000.00元,商业险赔付5600.00元),哈尔滨哈得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52650.00元。 依据平安保险
上海分公司承保本案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约定,赔偿刘红昌,一、医疗费用1万元;二、伤残赔偿金49804.00元。合计59804.00元;依据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保本案机动车辆商业险合同约定,赔偿刘红昌,一、医疗费23211.27元;二、误工费37116.00元;三、护理费13170.42元;四、交通费1399.00元;五、住宿费420.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七、营养费6000.00元;八、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九、鉴定费用3592.00元;十、二次手术费8000.00元。合计9750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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