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郑向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广俊吕艳秋郭茸 
【审理法官】常广俊吕艳秋郭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郑向楠;李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郑向楠李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向楠李丹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嘉欣、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嘉欣、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嘉欣、李欣蓉 
【代理律所】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被告郑向楠;李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可以认定人保阜新对停运损失等免责事项确未尽到了如实告知、提示说明之义务,原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免责事由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可以认定人保阜新对停运损失等免责事项确未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尽到了如实告知、提示说明之义务,原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2:32: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12月10日15时40分,被告李丹驾驶辽J×××某某小型汽车在阜新市太平区与原告郑向楠所有张洪涛驾驶的辽J×××某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后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认定,被告李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依据评估结论书主张修车费9010元,被告虽不认可,但未在其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
新鉴定申请,故对原告提供的评估结论书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修车费901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评估费650元,系其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停运损失2700元,被告认为数额过高,结合原、被告意见及本地区实际,支持1800元(200元天×9天)。因被告李丹在人保营口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人保阜新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故上述费用由被告人保营口分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财产损失7010元、营运损失1800元,鉴定费650元由被告人保阜新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关于被告人保阜新分公司主张出租车停运损失、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且免责事项对被告李丹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属于理赔范围一节,被告李丹辩解投保人声明中签名并非本人签字,且未向其告知免责事由,因被告人保阜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关于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以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向楠修车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向楠修车费
7010元、停运损失1800元、鉴定费650元,共计9460元;三、驳回原告郑向楠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阜新上诉称:郑向楠的损失中有营运损失和鉴定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的情形。上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停运损失1800元和鉴定费650元上诉人不予承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郑向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民终1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简称人保阜新),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某某。
     负责人解宜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欣、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向楠。
     委托代理人郑志伟,郑向楠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营口),住,住所地营口市站某某东风路某某/div>负责人隋金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人保阜新与被上诉人郑向楠、李丹、原审被告人保营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人保阜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9年12月10日15时40分,被告李丹驾驶辽J×××某某小型汽车在阜新市太平区与原告郑向楠所有张洪涛驾驶的辽J×××某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原告车辆受损。后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李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辽J×××某某号在人保营口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在人保阜新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500000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