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琳李东恒武春毅 
【审理法官】唐琳李东恒武春毅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志军;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唐茂荣;龚淑华;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志军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唐茂荣龚淑华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志军唐茂荣龚淑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吕飞宇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吕飞宇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衡吕飞宇 
【代理律所】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被告】杨志军;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唐茂荣;龚淑华;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认为杨兴旺在增驾A2的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属于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情形,而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不包括增驾的实习期,双方对“实习期"的理解有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杨兴旺在增驾A2的实习期内驾驶案涉车辆属于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情形,而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不包括增驾的实习期,双方对“实习期"的理解有争议。本案中,上诉人在保险条款中是否对“实习期"包含增驾的实习期作出了明确界定,是上诉人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现上诉人仅向法院提供了保险条款第6页“责任免除"的部分条款,未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实习期"包含增驾的保险期。案涉保险条款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本案应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解释,即案涉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实习期"不包括增驾的实习期,上诉人关于依据“实习期"的免责条款商业三者险免责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第二十四条(二)第6款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商业三者险免责。该条款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没有明确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约定笼统,不清晰、不明了。该约定一方面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另一方面该格式条款做概括或兜底式规定,引发理解争议。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在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一审根据杨志军提供的
维修发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不认可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上诉人关于案涉维修费用过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6:12: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民终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
     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某某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XDW9G。
     负责人:罗洪,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住所地重庆市巴某某东城大道协信汽车公园某某码91500222MA5U4K4997。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宇(特别授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飞宇(特别授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军、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重庆湘运物流有限公司、唐茂荣、龚淑华,原审被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
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