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8
【案件字号】(2022)鄂02民终1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策魏美莲童威
【审理法官】尹策魏美莲童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张维峥;王桂珍;刘倩;张某;王骏;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祥轩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张维峥王桂珍刘倩张某王骏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祥轩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维峥王桂珍刘倩张某王骏张彬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祥轩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被告】张维峥;王桂珍;刘倩;王骏;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18:4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张维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民终1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王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春,大冶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骏。
原审被告:张彬。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
负责人:徐沛。
原审被告: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北张村东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原审被告:河南祥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与洪积线交叉口西北角锦殷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16-1室。
法定代表人:闫晓峰,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峥、王桂珍、刘倩、张某及原审被告王骏、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北卡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祥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审判员 童 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夕雨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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