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徐亦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徐亦亭;徐晓兵;徐晓健;葛冬凤;刘雄飞;金高;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徐亦亭徐晓兵徐晓健葛冬凤刘雄飞金高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个人】徐亦亭徐晓兵徐晓健葛冬凤刘雄飞金高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桥广东众律师事务所;陈汝曦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桥广东众律师事务所陈汝曦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刚桥陈汝曦 
【代理律所】广东众律师事务所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徐亦亭;徐晓兵;徐晓健;葛冬凤;刘雄飞;金高;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免责事由基本原则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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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旭景公司在原审中提交其与保险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理赔补充协议》,约定:车损、人伤和重大事故(含死亡案件)无须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审中,旭景公司提交该协议原件供核对。保险公司经查阅原件,确认其上是该公司公章。刘雄飞、金
高、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查阅原件,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二审中,保险公司与旭景公司均表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向投保人旭景公司明确说明许可证书、必备证书的具体名称、内容、范围。到庭当事人均表示:1、交警部门及刑事判决没有认定刘雄飞逃逸;2、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公司以刘雄飞驾车离开现场作为免赔事由: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刘雄飞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庞菊仙驾驶的摩托车左侧超车,货车车厢右侧与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庞菊仙及车上人员受伤,刘雄飞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交警部门并无认定刘雄飞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当天刘雄飞在交警部门询问时称其直到交警通知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作出了解释。其次,刑事判决也未认定刘雄飞肇事后逃逸。考虑到事故发生时两车碰撞的位置和外观差异,刘雄飞并非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其行为并不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
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二)保险公司以刘雄飞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作为免赔事由:根据旭景公司提交的《理赔补充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与旭景公司已经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事宜另行约定,保险公司仍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作为免赔的合同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83.5元,由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43: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的赔偿部分,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司机刘雄飞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人员从事货运,应当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已在原审中提交了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条款及投保单等证据,可以证实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已用区别于其他合同文本内容的字体进行标注,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司机刘雄飞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离开现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且条款内容已用黑加粗字体印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诉讼中,保险公司明确其对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及原审第二、三、四判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