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26
汽车质量投诉网【字 号】深交规[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和补贴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指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市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四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中负责下列工作: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修改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二)组织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年度公共汽车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工作;
  (四)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委员会委员由交通(2名)、财政(1名)、审计(1名)、公安交警(1名)、市场监督(1名)、国有资产管理(1名)、劳动社保(l名)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行业专家(4名)以及市民代表(3名)等共计15名委员组成。
  部门有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行业专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聘任,市民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由市民公开报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书面
聘任。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
  (二)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委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者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予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对经营者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记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经营者服务质量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应当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照确定年度考核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工作小组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委员会考核以及公示考核结果等程序分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