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申请(评定)表
(一、二类汽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使用)
申请单位:
考核年度:
申请时间: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制
说 明
1.本表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编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评分表》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三部分构成。
2.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申请,填写本表,同时提交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依法需要检定的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及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或者获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反应企业形象的图片、连锁经营网点质量信誉情况的书面保证、异地分公司备案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原许可机关出具的信誉考核证明、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查总结等与质量信誉考核有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辖区交通局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后初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表及初评结果等有关考核指标数据与材料上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后,按《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填写说明如下:(1)所有项目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汽车维修企业承担同等
责任及以上、有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3)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托修方正当权益,托修方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的投诉,或者新闻媒体对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4)获得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及职能管理部门表彰是指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地市级党政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省级党政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国家部委及以上授予的在评优创先、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5)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表一式二份,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考核结束后,应分别存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辖区交通局的企业管理档案内。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地 址 |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企业 | ||||||||||||
经济类型 | 经营许可证号 | 营业执照号 | |||||||||||
经营标志牌号 | 开业时间 | 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 | |||||||||||
维修类别 | 一类□ 二类□ | 工时单价 | 元/工时 | 经营范围 | |||||||||
场地设施情况(平方米) | |||||||||||||
总 面 积 | 厂房面积 | 停车场面积 | 接待室面积 | ||||||||||
从业人员成情况(人数) | |||||||||||||
从业人员总数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检验员 | 机修技术人员 |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 钣金维修技术人员 | 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
维修机具设备情况(台、套、件) | |||||||||||||
通用设备 | 专用设备 | 检测设备 | 计量设备 | ||||||||||
要紧手工具 | 外协设备 | 其他设备 | |||||||||||
考核周期内的维修经营业绩情况(辆次或者万元) | |||||||||||||
整车大修 | 辆次 | 总成修理 | 辆次 | 二级保护 | 辆次 | 车辆小修 | 辆次 | ||||||
维修产值 | 万元 | 维修利润 | 万元 | 上缴国家税金 | 万元 | ||||||||
企业 本地 分公司 情况 | 序号 | 名 称 | 地 址 | 负责人姓名 | |||||||||
1 | |||||||||||||
2 | |||||||||||||
3 | |||||||||||||
4 | |||||||||||||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考 核 项 目 | 汽车质量投诉网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企业自评(分) | 考核组 初评(分) | 辖区交通局复评(分) | ||
一、 从业人员 素养 (100分) | 1、关键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 50 | 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机修、电工、钣金、涂漆等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相应资格证或者培训结业证占总人数100%起,每降低5%扣5分 | ||||
2、从业人员再培训情况 | 50 | 建立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的,得10分,从业人员培训记录清晰的,得10分;培训普及面达100%,得20分;技术员工再培训每年超过2次的,加10分。 | |||||
二、安全生产(150分) | 1.安全生产制度 | 60 | 不按要求与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存在“三合一”的,不得分;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 ||||
2.安全保护措施与消防设施 | 30 | 存在“三合一”的,不得分;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设置限速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 |||||
3.安全事故 | 60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30分/宗;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 |||||
三、维修质量(200分) | 1.质量管理 | 80 | 不执行质量三检制度的,扣40分;其他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 ||||
2.维修配件 | (1)采购登记 | 20 | 采购的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 ||||
(2)旧件处理 | 20 |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按合同或者者双方约定处理的,扣5分/件 | |||||
(3)配件明示 | 20 |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标识的,扣5分/件 | |||||
3.质量保证 | 30 | 没有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扣20分;未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扣10分/辆次 | |||||
4.出厂合格证 | 30 | 未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的,扣10分/辆次 | |||||
四、服务质量(200分) | 1.服务公示 | 20 | 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电话与投诉程序的,扣5分/项 | ||||
2.维修透明度 | 40 |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10分/辆次;新配件的领用、安装过程没有登记的扣10分;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 |||||
3.用户满意度 | 30 | 没有设客户意见簿或者执行客户回访制度,没有收集客户意见的扣30分 | |||||
4.服务质量投诉 | 60 | 有责投诉扣30分/起;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扣60分/起 | |||||
5.服务质量事件 | 50 | 发生重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的,扣50分/宗 | |||||
五、遵纪守法(200分) | 1. 按规定悬挂许可证件及标志牌 | 10 | 不按规定统一悬挂许可证件、标志牌及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的,扣10分 | ||||
2.变更许可事项后按规定备案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 |||||
3.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 | 15 |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 |||||
4.维修工时单价按规定备案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 |||||
5.无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情况的 | 2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辆次 | |||||
6.按规定使用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 10 | 工时费、材料费不分项结算的,扣5分/辆次 | |||||
7.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 |||||
8.无伪造、倒卖、转借或者非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 | 25 | 违反的,扣5分/张 | |||||
9.签订维修合同按技术规范维修作业 | 15 |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 |||||
10.无非法转让、出租维修许可证行为 | 25 | 违反的,扣25分 | |||||
11.企业管理 | 50 | 未有车辆进出厂登记的,扣5分;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扣15分;生产环境不符合生产操作规范的,扣10分;无相应维修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的,扣10分;未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的,扣10分;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修车的,扣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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