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 王文龙 斌思 阅读: 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 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承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开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视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拟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本钱相比照拟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加上有时投诉标的本身价值小,消费者一般不愿意进展耗时、费力、花钱、结果不确定的诉讼。
4、《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纠纷需要商品检测时,经营者借口“谁主,谁举证〞,让消费者承当检测费,但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造成责任归属难、检测维修难。这是目前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现在消费者对手机的投诉增幅居高不下,手机出现故障修理时终究是人为损害还是性能故障,很容易产生异议,鉴定一般都是厂方出具的,消费者在此问题上是绝对的弱者,而要到权威部门去检测,其检测程序之复杂、费用之高又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又如,近年来,有关汽车的纠纷不断涌现,投诉日益增多。汽车质量检测难一直是汽车消费
维权的最大困扰,由于目前我国汽车产品检验机构尚未完全独立于汽车生产企业之外,且有的技术标准或设备缺乏,不能承当事故车辆或进口产品的检测。因检测手段不足,一些质量问题根本检测不出来,加之现有水平能做的检测收费也非常高,普通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从而加大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5、《消法》中对假如干经营者的重要义务都没有设定违反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致使这些义务形同虚设,经营者即使违犯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很容易加剧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此外,国家某些规定、标准滞后也带来维权难。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瓶颈。如现在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已经进入百姓家庭,但彩电“三包〞方案主要针对传统的显像管电视,而对于液晶电视等高端彩电售后服务的规定仍是真空状态。现行的《局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显像管电视机的保修围和期限,等离子、背投、液晶等高端彩电的主要部件不在列举围之,造成目前的大局部高端彩电难以直接套用“三包〞规定进展处理。且现在各厂家的平板电视保修方案较为混乱,大多数经营者在销售高端彩电时只是充分强调其相
对于传统显像管彩电的优点,而对其整机和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与传统显像管彩电的区别避而不谈,未尽告知义务,这是造成高端彩电投诉上升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一些现行的规定也不利于维权。如现行“三包〞规定手机日折旧率为0.5%,而手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是一年,意味着200天后,在保的手机却一文不值。且手机“三包〞有效期的折旧率远高于《局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手机市场迅猛开展的今天,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维权机构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协会做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承当着大量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但由于体制、编制、人员、照相机、交通工具、经费等方面的原因,消协在维权方面存在“心有余力而不足〞的情况。
1、消协处理投诉的法律效力问题。消协虽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相应职能的法定社团,但其调解消费纠纷纯属民事行为,一是如经营者拒绝调解或配合,消协组织无能为力;二是调解协议并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如一方不履约,调解工作无疑是失败的。
2、基层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少,根底设施严重不足,缺乏照相机、交通工具等取证工具,取证困难,使各项工作陷于困境。特别是在农村市场,存在地域辽阔,村民居住相对分散的特点,基层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不充足。以北仑区为例,虽然该区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区213个行政村建立了农村消费维权监视联络站〔点〕,聘请社会监视员213名。但农村维权站〔点〕工作人员的维权业务水平还亟待提高,对法律法规和商品维权等方面的根底知识还有一个学习提高的过程;一些工作的开展因经费等原因,尚未全面开展,与地方政府和质监、卫生、药监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还不够。由于农村维权监视员根本是由村干部兼任的,这些干部往往身兼多职,日常工作繁忙,放在维权监视上的时间和精力较少,一局部村还处于一种架子搭好,人员配好,牌子挂好,实际工作根本没有开展好的状态,致使工作局面很难打开,其社会效果还不够明显。
3、消协的七项职能,许多都没有制度化、规化工作程序,随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到职能的发挥。
〔三〕生产经营者层面上的问题
1、局部企业破产、兼并带来的售后服务无人管。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包〞的规定,如果企业发生变更,应当由承当其权利义务的企业承当相应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有的企业在并购前,售后服务处于瘫痪状态,无人接听,维修网点撤销,维修人员不知去向,而并购后又难以解决全部的售后服务问题。有的企业在没有声明破产或被兼并的情况下,其维修和售后服务就无人问津了,更不用说停产后保证配件供给的问题,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如北仑红风车预付消费卡风波。
2、市场经营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现在手机短信服务铺天盖地,但没有多少短信参与活动能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需要多少费用,定制后怎样取消。消费者在定制后费用会被迅速扣除,如果要取消如此非常困难。北仑区就有不少消费者反映参加了电视台的某些活动,便莫名其妙地成为信息容提供商的包月用户,话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划走了。
3、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行政垄断部门牟取垄断利益的观念根深蒂固,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严重。公用事业作为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一直存在着服务质量差、产品单一等问题,消费者对此怨声载道,有些行业甚至被消费者冠以“老大、老虎〞的称谓。垄断经营所带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显现。近
几年,商品房面积缩水的投诉呈上升趋势,原因不乏房产测绘工作的高度垄断、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不透明和测绘标准使用混乱等。当消费者发现房屋面积误差时,想得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权威第三方的复核十分困难。目前消费者在买房时,其房屋产权证上的实际面积一般都是当地房产处下属的房屋测绘科测量的,即使其他测绘单位有权进入房产测绘市场,因怕得罪同行也不愿承当复测。这种严重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区域阻断的格局如不打破,问题将长期得不到公正、圆满地解决。
4、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较严重。现行保险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霸气十足的条款十分普遍,有的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任意剥夺消费者权利、躲避经营者义务。一些条款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相悖,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还存在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的问题,大局部消费者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合同争议,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5、一些市场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不配合消协等机构工作。如北仑区有消费者投诉某物业公司清扫垃圾不到位,致使大雨过后天沟堵塞。导致房屋严重进水,消协工作人员屡次打请经营者到消协承受调解都不来,最后经过上门送达书面通知才来。
6、一些市场经营者采取“拖〞的方式解决维权纠纷。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先经营者,以求自行了结。协商不成,才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往往推三拖四,拖延时间,超出了商品的“三包〞期,有的错过了商品质量检验的最优时期,致使投诉无法受理、调解。
〔四〕消费者层面上的的问题
1、消费者自身消费习惯、消费意识落后,带来一些不应有的麻烦。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有的是因购置金额较小,有的是因为是乡邻、熟人,不索要发票,以至于索赔无据。很多商品〔特别是农资〕,消费者在购置时根本不知其质量如何,等知道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已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商家不承认商品是他们出售的。因无发票,此类消费纠纷消协无法受理,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
汽车质量投诉网2、一些消费者贪图廉价,知假买假,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购置“水货〞手机、假冒名牌服装等。
3、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权益受损后往往忍气吞声,不采取维权行为,助长了假冒伪劣生产者以与诚信缺失厂商的不良行为。
4、一些消费者存在非理性维权现象。如消费欺诈、恶意退货,以与以威胁、恐吓为手段,以索取巨额赔偿或发泄私愤为目的的要挟式投诉等。北仑就有一名消费者投诉一瓶未开瓶的啤酒有质量问题,要求1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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