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股份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citigo【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宝马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伴科玩乐出版社 
【当事人】宝马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伴科玩乐出版社 
【当事人-公司】宝马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伴科玩乐出版社 
【代理律师/律所】赵华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华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华峰徐初萌 
【代理律所】上海大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伴科玩乐出版社 
【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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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8:20:02  收购沃尔沃
宝马股份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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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3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安德列亚斯·利佩,助理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约翰·福克梅尔,商标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伴科玩乐出版社。
     上诉人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5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亚锐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第G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简称复审商标)由宝马公司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其国际注册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6类教育和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纸牌、印版、纸、纸板及其制品(属本类的)、张贴物、印刷品、印刷材料形式的数据处理程序和计算机软件、指南和用户手册、印刷材料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文件、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日。
     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伴科玩乐出版社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撤三字201308621号决定,认定宝马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伴科玩乐出版社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宝马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宝马公司在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纸”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宝马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网页关于“宝马MINI”“MINI Clubman”的介绍截图,其中载明有MINI系列汽车的介绍。
     2、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多个期刊杂志上刊登的MINI系列汽车广告页。
永城宝马740车主背景     3、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多个大型户外广告牌上的MNI系列汽车广告照片及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MINI中国汽车新品发布会现场照片。
     4、MINI车主调查问卷影印件,其中显示有MINICLUBMAN等汽车图片。
     5、三联书店旅行出版中心编辑组编辑的GETAWAY MINI汽车特辑影印件,其中同时显示有BE MINI.、“MINI及图”标识。
     6、原装MINl汽车养护产品影印件。
     7、2010/2011款MINI服饰、精品系列影印件。
     8、永远的MINI(原装MINI汽车附件手册)影印件。
     9、尽显MINI本(MINI车型原装附件手册)影印件。
     10、2011年第二期《THE MINI INTERNATIONAL》复印件。
     11、MINI汽车产品宣传册复印件。
     12、MINI产品词典影印件。
     13、2012年MINI中国任务总决赛活动册。
     14、MINI客户关系管理手册影印件。
     15、《MINI INTERNATIONAL ZURICH》杂志复印件。
     16、《MINI INTERNATIONAL HONG KONG》杂志复印件。
     17、2009/2010款MINI服饰、精品系列影印件。
     18、宝马公司在相关杂志宣传其MINI汽车等的证据复印件。
     19、宝马公司宣传广告订单复印件,包括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MINI户外广告牌的订单、发票等。
     20、北京时代时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2015年7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5270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汽车等产品的宣传材料,或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或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单方证据,或为域外证据,不足以证明宝马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