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 质量与认证》2019·10
对GB 265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标准的解读
文/李渊
[摘要] 前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在车辆前端下部,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为防止行驶中的小车钻入商用车前下部的情况发生,中国借鉴欧洲经济委员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文章介绍了商用车前下部防护法规的技术要求,描述了与此法规相关的加载试验内容和试验步骤,为汽车前下部防护的设计安装和相关试验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商用车 前下部防护装置 技术要求
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为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缩写,它是为了解决欧洲国家间的贸易障碍,促进彼此的经济发展,其会员国所共同制订的车辆零部件法规,称为E C E法规,目前共132条法规。E C E以1958年签订的《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即《1958年协定书》)为基础,通过W P29及其下属的各专家工作组,以每年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E C 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E C 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E C E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在国际上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力,目前许多非欧洲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南非等,在开展
制修订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同时,也纷纷加入《1958年协定书》。欧洲从1980年开始了商用车前下部防护的研究,1994年实施了E C E-R93商用车前下部防护法规。中国借鉴了欧洲E C E -R 93法规制定了G 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的强制性法规[1]。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前下部防护作为重型卡车被动安全的一道关键壁垒,在保护车辆、人员及货物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前下部防护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抵抗外来撞击力,保护车辆结构安全;另一方面,前
下部防护还应具有一定的变形吸能能力,在提供足够强度的同时具有合适的刚度,产生形变,减缓撞击作用力,降低撞击损失。同时,重型卡车的前下部防护还具有防止碰撞发生时对方车辆、人员钻入底盘下,被车轮碾压造成二次伤害。鉴于前下部防护可以在N 2、N 3类车辆在与M 1、N 1类车辆正面碰撞时可以为M 1、N 1类车辆提供有效的保护,对提高道路车辆的运输安全性、减少人身伤害、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本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必要和急需的[2]。
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欲安装到N 2和
标准
【DOI】10.16691/jki.10-1214/t.2019.10.007
N
3
类车辆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认
证,不适用于N
2G和N
3
G类越野车
辆。
2.定义
车辆最大质量是指由车辆制造
商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可以高于国家法定的“最大允许质量”)。
车辆最大重力是指支撑加载到最大质量同型车辆所需垂直力(N)。
车辆整备质量是指车辆处在行驶前,为载客、货状态,但装满了燃油、冷却液、润滑剂,工具和一个备胎(如果车辆制造商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前下部防护装置是指有横向构件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或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3.技术要求
(1)前下部防护装置横梁的截面高度对N
2
类车辆不应低
于100m m,对N
3
类车辆不应低于120m m。横梁横端不应弯向前方或有尖锐的外缘;横梁横端外侧有倒角且倒角半径不小于2.5mm。
汽车的(2)前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设计成在车辆前部的位置能够改变。这种情况下,应有可靠的方法使其固定在工作位置而不发生意外的位置变化。试验者在施加不超过400N力时,应能改变该装置的位置。
(3)每一前下部防护设备的最外表面都应基本平滑,螺钉或铆钉不应凸出该表面10mm。
4.安装技术要求
(1)在车辆上安装前下部防
护装置,应使其在后向方向上测
得的、自车辆最前部至该前下部
防护装置前部水平减小距离不超
过400m m(在测量该距离时,任
何地面以上大于2m的车辆部分均
被排除在外)。施加到前下部防
护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
度不应超过445mm。
(2)前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
缘离地间隔不得超过400m m。对
于P1点正下方的前下部防护装置
下边缘的平面(此平面在水平面
上方15°处成一斜面),若下边
缘不在此平面上,则P1点外侧的
上述距离间隔可大于400mm。
(3)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宽
度不可超过遮住前轴车轮的挡
泥板的宽度,也不可比在每侧的
最前轴轮胎上最外点测量值短
100m m,或者在每侧也不可比从
驾驶室入口踏板最外侧点测得的
值短200mm,如图1所示。
5.试验要求
(1)P1点定位在前轴轮胎
最外点(不考虑接近地面处的轮
胎胀起部分)相切的纵向平面相
距200m m的位置;P2点对称于车
辆纵向中心平面,彼此相距700-
1200m m(包括界限值)。精准位置
应由制造商指定。
(2)P1和P2点距离地面高
度应由车辆制造商在该装置前表
面轮廓线内确定。然而,在车
辆空载时,该高度值不应超过
445m m。P3点处在车辆纵向铅
锤中心面内,加载点位置如图2所
示。
(3)如果与前下部防护相关的
车辆的结构或部件对称于车辆纵向
中心平面,则在P1和P2点上的试验
应仅在一侧进行。
(4)试验时,作用力尽可能快
地施加,且在下面各条所述作用力
的作用下,装置或车辆应经受住至
少0.2s的作用力。
(5)对于P1点施加相当于该车
辆或所考虑车型最大质量50%的水
平力,但不超过80kN。
(6)对于P2点施加相当于该车
辆或所考虑车型最大质量100%的
水平力,但不超过160k N。如果该
装置在量P2点间断裂或凹入横切面
内,则在P3点上施加与P1点作用力
相同的水平力。记录上述作用力下
各试验点的最大水平和垂直位移。
(7)前下部防护装置应连接到
车辆底盘侧梁或任何替代它们的部
件上,或者连接到被证明具有相同
性能的结构上。
(8)指定作用力通过压头施
压,压头应以合适方式连接(例如
通过万向节连接)并且平行车辆纵
向中心面,穿过高不超过250m m、
宽不超过400m m的平面,压头的垂
直边缘的倒角半径为5±1m m,该
平面中心应成功地布置在P1,P2,
P3点上[3]。
三、认证标志
对每一符合按本规则认证型式
的系列,对于处在安装状态下的技
术装置在其易见位置,均应附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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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认证型式的国际认证标志,该标志构成如下。
a.在圆圈中间加一个大写字母“E”,后面跟着给予认证的国家代号。
b.在规定的圆圈右边,标上本法规号,后跟一个大字母“R”,一个短划线和认证号。
c.用一竖线将附加符号同本法规号隔开,附加符号由该装置或车辆认证所依据法规的第Ⅰ、Ⅱ或Ⅲ部分规定相关的罗马数字构成。
四、标准实施的相关建议
一是,E C E R93有关“车型”定义(国内称“同一型式”),其中一条规定:车型的最大总质量相同,主要基于前部防护装置强度试验加载力与最大总质量相关。G B 265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
要求》的同一型式中关于
最大总质量的规定与ECE R93完全相同,而工信部《公告》“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则要求:
最大总质量不大于16t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小。“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作为《公告》产品准入的配套文件,是汽车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议修改该文件中涉及总质量的内容,与ECE R93和GB 26511内容保持一致。
二是,E C E R93第一部分前下部防护的认证属于零部件的检验,规定了前下部防护装置本身的技术要求(包括强度试验)。
而G B 265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针对前下部防护强度直接考察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装置装到车辆上的整体安全性能。但如果前下部防护装置本身强度不够,直接装到整车上做强度试验对驾驶室易造成破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建议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增加前下部防护装置的零部件强度检验,等零部件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整车的强度试验。
五、结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汽车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装有前下部防护的N 2、N 3类车辆在与M 1、N 1类车辆正面碰撞时可以为M 1、N 1类车辆提供有效的保护,许多国家都将N 2、N 3类车辆配备前下部防护作为强制性法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志.关于欧盟汽车与我国现行汽车法规的比较研究[J].汽车科技,2010,(05).
[2]朱毅.欧洲E C E汽车技术法规及汽车产品型式认证[J].世界汽车,2002,(03).
[3]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4]欧洲经济委员会(E C E).ECE R93前下部防护装置[S].日内瓦:欧洲经济委员会,1994.
(作者: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
图1 下部防护装置宽度
图2 加载点位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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