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荣与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4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 
【审理法官】任明艳刘江沙茹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金荣;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金荣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金荣 
【当事人-公司】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文龙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文龙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文龙 
【代理律所】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金荣 
【被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金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4.50元,由上诉人李金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3:34:14 
李金荣与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45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荣。
     法定代理人:韦素香(系李金荣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龙,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洞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盛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辉,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荣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2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金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4.50元,由上诉人李金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任 明 艳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沙 茹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林祥宇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