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汽车配件市场
【公布日期】2005.03.28
【文 号】工商市字[2005]第43号
【施行日期】2005.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
  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发展很快,已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满足人民众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无照经营、经营行为不规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2005年5月至8月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行政,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要求,通过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申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
经营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投诉有门,执法者依法行政;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上不公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检查二手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者是否无照经营。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监管责任。一是检查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开办者或经营者是否建立市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是检查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是否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是否健全消防、卫生设施以及入场经营者亮照经营情况等;三是检查市场内是否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强制评估等现象。
  (三)把好商品质量关。一是检查经营者建立购销货台账制度情况;二是检查二手车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相关证件是否齐全,交易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有无交易或销售被盗抢车和
非法拼(改)装车的现象;三是检查汽车、摩托车配件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商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品有无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问题。
  (四)打击欺诈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一是检查二手车经营者,包括二手车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是否提供了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是检查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经营活动中的商标广告是否合法,有无虚假和误导宣传的行为。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负责牵头部门,整合执法力量,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强化督查、督办,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二)摸清底数,有的放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前期准备阶段组织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的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基本情况,查突出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检查,打防结合。一是专项整治与日常市场巡查相结合,把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要求逐一落实到市场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二是专项整治与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相结合,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易造成人身伤害及假冒伪劣严重的汽车、摩托车配件进行重点监测,如刹车片、刹车油、轮胎等。发现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检查、监测结果,以及查处的大要案件,要适时在市场或媒体中进行曝光、警示。
  (四)多方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一是要加强同公安、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在二手车的检查和汽车、摩托车配件质量鉴定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协助。二是充分调动汽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以及有关汽车行业组织的积极性,让他们提供有关案件线索及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式方法,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同时,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注重专项整治实效。一是要督促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入场经营者建立商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是要强化有关市场监管措施,如市场巡查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以及不合格汽车、摩托车配件的退市制度等。三是要与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形成专项整治合力,齐抓共管。
  四、专项整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执法依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对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出售非法拼装车和报废汽车零配件的行为,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内部职能分工协作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做到既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又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问题。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的流动性很强,各地对涉及异地的案情及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请各地于6月1日和9月10日前分别将《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调查统计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调查统计表(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