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5]4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
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汽车配件市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发展很快,已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满足人民众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无照经营、经营行为不规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20055月至8月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行政,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要求,通过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申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经营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投诉有门,执法者依法行政;二手车交易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上不公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检查二手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者是否无照经营。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监管责任。一是检查二手车和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开办者或经营者是否建立市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二是检查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是否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是否健全消防、卫生设施以及入场